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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香港司法體制必須與時俱進

踏入新年,特區政府有許多重要的事情要做,抗疫、振興經濟、改善民生都是當務之急,司法體系也是重任在肩。除了要審理大量積存的黑暴案,更要積極推動司法改革,努力建立健全一套與「一國兩制」相適應的司法制度。

有人說,不反對司法改革,但要有改革的理由與根據。其實,這樣的理由與根據可謂俯拾皆是。譬如香港法庭在判案時,常出現同罪不同判的情況,判案標準何在備受詬病。雖然說,法官判案的唯一根據是法律,但由於每個法官對法律的理解、對案件的掌握不同,個人背景、價值觀也不同,也很難避免有人將政治立場帶入判決之中,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受限制,就會出現有違法治的判決。不少國家包括英國、美國等都成立了量刑委員會,為什麼香港至今闕如?

其實,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會犯錯,公眾監察完全有必要。惟就香港司法制度而言,法官犯錯完全由內部處理,公眾無從置喙,因此引起「黑箱作業、官官相護」的批評。最近香港出現不少嫌犯潛逃事件,原因是法官輕視潛逃風險。在「十二逃犯」案件中,多人的保釋就由同一名法官處理。黎智英一案更為典型,他涉及違反國安法,原則上不予保釋,但高院法官卻批准其保釋,引起輿論嘩然。不少法官明顯犯錯,但似乎不受任何處分,人們呼籲司法機構改革是情理中事。

無論是量刑委員會,還是司法監察委員會,都常見於普通法地區。香港司法制度承襲英國,卻一直沒有相關配套機構,而司法機構對設立相關委員會的呼聲長期虛與委蛇,或乾脆拒絕。原因何在?

香港這些年亂象不少,司法機構在其中扮演何種角色一直備受關注。可以見到,在法庭判決中,出現大量「將個人權利置於公眾利益之上」的情況。港珠澳大橋被司法覆核,黑暴嫌犯獲輕判、放生、被法官讚賞有加,而維護社會秩序的警察在法庭常常被針對,都是其表現。有法官甚至「自賦權力」,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香港「司法獨立」被質疑淪為「司法獨大」、拒絕回應改革呼聲,這些批評顯然不是無的放矢。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直指香港司法機構有份「縱容了街頭暴力」、亟須改革,可謂一針見血。

任何事物不能適應變化都將消亡。就香港而言,最大的變化就是1997年7月1日,在米字旗落下、五星紅旗升起的那一刻,香港司法體系就納入了「一國兩制」之內,對維護「一國兩制」負有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然而,從法官頭上的假髮打扮到艱澀判詞語言,反映不少人的思維仍滯留在上個世紀,跟不上時代變化。

香港司法需要與時俱進,這是客觀現實的要求,也是民意的強烈呼聲,而隨着終院首席法官的新老更替,為司法改革帶來了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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