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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評析/攬炒派哪有資格「喊冤」?\文兆基

55名攬炒派因組織、策劃、參與去年七月的所謂「初選」,以圖達成「35+」和「攬炒十步曲」的目標,涉嫌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三款,日前被警方拘捕。被捕人士其後獲准保釋。一如外界所料,他們甫步出警署,便立即「喊冤」。

其中,民主黨黃碧雲、荃灣區議員岑敖暉宣稱,「初選」是攬炒派之間協調,按民意推選適合代表「根本完全無法扭曲指控為顛覆國家政權」;民主黨涂謹申則聲稱遭「莫須有」罪名逼害,質疑「點解香港唔可以做返真正嘅『一國兩制』?」云云。

口頭協議亦是協議

很明顯,黃碧雲和岑敖暉的說法,是故意隱瞞攬炒派舉行「初選」的意圖。誠然,任何政團若以「初選」方式選出合適的立法會候選人,並不會觸犯香港國安法,但是攬炒派舉行「初選」的目的,是要增加他們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即「35+」)的機會率,藉此掌握立法會的財政預算案和政府申請臨時撥款否決權,從而致使香港陷入政府停擺的危機。此一做法和意圖,便屬於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三款所提及的「嚴重阻撓特區政府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說到這裏或許有人會說,戴耀廷在「初選」前已表明,不會要求參選人作出「當選後否決財政預算案」、認同「五大訴求」等承諾,也不會有正式聲明要求參選人簽署。可是戴耀廷當日在記者會已表明,不要求「初選」參選人簽署協議,只是因為不想協議成為參選人被選舉主任DQ的藉口。換言之,不要求簽署協議,不代表戴耀廷或參選人沒有藉着所謂「初選」完成「攬炒十步曲」的意圖。

此外,雖然戴耀廷最終沒要求「初選」參選人簽署協議書,但是根據媒體報道,攬炒派早於去年5月已經達成共識,簽署由戴草擬的「初選」協議,內容為「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特赦『抗爭者』、叫相關人士為『警暴』問責,及重啟政改以達『雙普選』。」

換句話說,即使參與「初選」的人沒有簽署任何紙本協議,但是當選後否決財政預算案,藉着製造政府停擺來逼使政府讓步,是他們早已達成共識。事實上,口頭協議亦是協議的一種,沒簽署協議書不代表他們沒有達成任何協議,他們自然可視為串謀阻撓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

是故,攬炒派被捕的原因,根本不在於他們舉行「初選」,而是「初選」乃是旨在透過立法會否決財案的權力造成政府停擺,有着阻撓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的犯案意圖。與此同時,攬炒派在「初選」舉行期間,煽惑他人憎恨及藐視特區政府;另外,「初選」舉行時多個所謂「票站」外聚集的人數均超出「限聚令」上限,但攬炒派依舊鼓動他人前往「投票」,慫使他人違反「限聚令」,因而屬於「以非法手段阻撓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三款的規定。

由此可見,攬炒派之所以被捕,絕非涂謹申口中的「莫須有」。另一方面,香港國安法作為全國性法律,其制定完全符合憲法規定,制定後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由香港特區政府公布實施,則完全符合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香港警方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而執法,又怎能不算是「做返真正嘅『一國兩制』」呢?

至於被捕者質疑自己有否能力顛覆國家政權,這顯然是不清楚何謂作案不遂和協助犯罪。任何人做出顯露作案意圖的犯罪行為,即使其結果未能滿足其作案意圖,仍可視作違法。此外,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因此,即使有人認為個人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能力,乃至沒有顛覆的意圖,但在知悉對方其顛覆意圖下協助他人作案,即使對方最終作案不遂,或在作案計劃未完成前已被拘捕,協助者亦會觸犯法例。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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