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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世界/法律要求公職人員宣誓屬國際慣例\梁美芬

去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香港國安法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政府公布實施。國安法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中對「公職」的定義比起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要求有所增加,行政長官選委、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和區議員也需要依法宣誓或簽署文件確認。對此,攬炒派眼見來年在選委會搶灘的如意算盤打不響,就連區議員議席也岌岌可危,自然諸多阻撓和異議。

立法會秘書處早前應筆者的要求,研究了英國、美國、德國和日本四個民主國家對於公職人員和公務員宣誓的規定及違反誓言的後果,證實要求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國家制度和擁護國家法例,是不少國家的通例,攬炒派抹黑宣誓是所謂的「人人過關」,純屬政治炒作,根本站不住腳。

抹黑宣誓「理據」站不住腳

根據立法會秘書處研究文件(RT03/20-21)以美國及英國國會民選議員為例,他們就職前必須宣誓,前者宣誓效忠美國憲法,後者則宣誓效忠英王(British Monarchy),兩者同樣需要簽署誓言作實,若拒絕宣誓者,則不得就職、投票及支薪等。

研究亦指出,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3條規定,議員一經宣誓就職,若其後「參與叛亂或暴動」(insurrection or rebellion)或「為敵人提供支持或援助」(aid or comfort),會被取消議員資格。英國《1848年叛國重罪法》(Treason Felony Act 1848)則訂明,任何意圖廢黜君主的行為均為犯罪。議員若被判叛國罪罪成,即會自動被取消議員資格。

這與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五條「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的規定相若。

至於對公務員宣誓的要求,德國及日本都要求公務員在入職時宣誓,拒絕宣誓在德國將會被革職,在日本則會受到紀律處分;兩國公務員若未能對政府表現忠誠,如參與罷工或破壞政府運作效率的不合作活動,更將被視為違反服務義務,須受到譴責、罰款或減薪等紀律處分。日本公務員的誓言還表明須服從上級命令,比起香港國安法要求的更加嚴厲。

宣誓乃天經地義的基本要求

由此可見,公職人員宣誓以示對國家和社會負責是國際慣例。國家2018年修憲後,將國家公職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的要求寫進憲法。香港國安法參照國家憲法,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對公職人員宣誓的要求。

但由於特區政府過往做事左顧右盼,在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後,一直沒有主動釐清區議員、特首選委和公務員需要依法宣誓的問題。過去兩年我們見到,有攬炒派區議員公然在區議會內唱「獨」歌,有公務員組織發起政治集會與政府「打對台」,甚至公務員參與違法行為被檢控。中央透過香港國安法落實新的宣誓要求,當中有什麼含義,讀者可以細心咀嚼。

宣誓的意義在於全體公務員都被視為管治團隊的整體,現時全港有18萬公務員,都是以公帑支薪,而區議員和特首選委,不論政見為何,他們必須清楚明白,出任公職等於成為建制的一部分。絕不能做出任何危害「一國兩制」及違反基本法的行為。宣誓是體制的基本要求,實乃天經地義。

立法會議員、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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