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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水集/揭開「和理非」的畫皮\龍眠山

前年11月11日,馬鞍山發生「火燒活人」案,途人李伯因不滿暴徒毆打市民及破壞公物,仗義直言,竟被冷血狂徒當場淋上易燃液體並縱火焚燒,李伯雖最終保得性命,但落下了終身殘疾。警方經過鍥而不捨的追查,終於偵破此案,兩名已經逃亡的兇嫌被通緝,而涉為兇嫌購買機票的兩名男子則因「協助逃犯」罪被捕,他們將為自己的惡行付出代價。

「火燒活人」是黑暴最經典的一幕,凸顯暴徒的兇殘,同時也解開一個謎團:為什麼一向和平的香港一夜間變成暴力之城?為什麼斯文有禮的香港人突然變得如此冷血?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激進者受到一群「旁觀者」的慫慂及協助。正如此案一樣,當暴徒行兇時,一群「旁觀者」無動於衷,沒有阻止犯罪,沒有上前救人,反而為行兇者鼓掌叫好,或投以欣賞的眼神,成為共犯。

幾乎在每一個暴亂現場,總有這樣一批圍觀「市民」或者「記者」,以身體、雨傘或其他物件掩護「暴徒」行兇,為暴徒吶喊助威、阻撓警方執法,而當暴徒失手被捕,則為其尋找律師及幫手銷毀犯罪證據。設想一下,如果不是「旁觀者」的盲撐,暴徒膽敢光天化日之下胡作非為嗎?暴徒呈現人性中最兇狠的一面,不也是為博取支持者的肯定嗎?

當暴徒畏罪潛逃時,又能得到大力協助,包括購買機票、安排偷渡船隻、提供窩藏地點、聯繫目的地接頭人、提供法律援助、奉上金錢等。這群人沒有直接參與暴力,以「和理非」自居,但論冷血程度一點也不下於親手施暴的狂徒,他們根本配不上「和平」、「理性」、「非暴力」等歌頌人類美德的詞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協助暴徒行兇、逃亡及阻礙警方執法有可能構成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10年。直到有一天,為虎作倀者為所作所為負上刑責,才是真正的彰顯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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