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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煽動「投白票」就是操控及破壞選舉

未來一年內香港有三場大型選舉,雖說在國安法震懾下,攬炒派再發起街頭暴力的可能性甚低,但也不能低估其搞破壞的能量。事實上,煽動市民「投白票」,就明顯是破壞及操控選舉之舉。特區高官近日表示要研究現有法例是否足夠處理「投白票」問題,既是對搞事者的公開警告,亦是完善相關制度的預告。

投票既是市民依法行使的權利,更是應履行的公民責任。當然,市民是否投票、如何投票是他們的自由意願,由他們自己決定,不需要他人教導,更容不得外力操控。但長期以來,反中亂港勢力為達到政治目的,製造選舉結果,利用選舉制度的漏洞上下其手,所謂「風雲計劃」、「雷動計劃」、「棄保」、「初選」等接踵而至,製造選舉不公。完善選制後,又有人鼓吹「投白票」,企圖杯葛選舉,為外部勢力提供攻擊香港和中央的口實,這同樣涉嫌破壞及操控選舉,觸犯香港多條法例。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訂明:「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屬犯罪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明確規定特區政府應「依法規管操控、破壞選舉的行為」。而現行選舉條例亦明文禁止選舉舞弊行為。可見香港的選舉並非「無王管」,但具體到煽動「投白票」的言行、是否存在灰色地帶等問題,就需要有關部門認真研究。

有人對修例規管「投白票」大不以為然,聲稱這是打壓市民的投票自由,因為有關行為一直存在,不會影響選舉結果;更質疑過去可以投白票,為何現在不能云云。其實,這是偷換概念的誤導言論。

首先,如何投票是選民的權利,投白票也是一種表態,法律不會規管,但如果有人呼籲、煽動、組織支持者投白票,則是另一回事。煽動扭曲了市民的投票意願,是有組織的破壞選舉行為。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就算是寫文章解釋「投白票」,亦可能觸犯法律。

其次,在某些選舉中,投票率必須達到某個門檻,才能算有效選舉,若因為白票率高,達不到法定門檻,就會導致流選,釀成政治空窗期甚至憲制危機,如此一來,怎可能說鼓吹「投白票」不影響選舉結果呢?

其三,操控選舉從來都是犯法行為,過去未受到懲罰,只是因為有法不依或者法不責眾的結果。在香港國安法已經落實、中央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後,如果繼續頂風作案,就不要再存僥倖之心。有道是,瓦罐不離井上破,獵狗終須山上喪,戴耀廷以操控選舉為能事,長期逍遙法外,但最終還不是因為組織「非法初選」而被檢控,進了監獄嗎?

香港由亂及治,必須全面完善制度。選舉必須公平、公正、公開,反中亂港勢力肆意操控選舉的日子一去不復返,誰敢以身試法,戴耀廷之流就是前車之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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