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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鉛水案 兩名三判商脫罪

【大公報訊】記者伍軒沛報道:涉及2015年多個公共屋邨的食水含鉛超標案,兩名曾被控涉嫌作假證供以及欺詐承建商等五項罪名的三判商,昨日獲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認為,當年行業認知不足,舉證時各有各說,極之混亂,不能斷定三判商當年知悉焊料含鉛。

兩名被告分別為永興水喉渠務工程公司負責人莫海光(61歲),以及恆利工程公司負責人蕭健煌(57歲),他們共被控兩項宣誓下作假證供罪,即在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中,故意作虛假陳述。莫海光另被控兩項欺詐罪,蕭健煌則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們分別於2008年8月至2012年7月,就部分屋邨水喉工程欺詐承建商有利建築有限公司。

法官陳永豪裁決時稱,案中爭議在被告是否知悉焊料分為含鉛和無鉛、工程須使用無鉛物料及有否相關規定。證供顯示,焊料樣本毋須呈交與房屋署審批,亦無須由三判商呈交,故法官認為控方所稱「被告施工前要先提供合乎房屋署要求的焊料」,偏離證據,陳述不實。

法官又特別指出,即使被告接觸過不含鉛焊料,亦不代表其知悉物料不含鉛特質,而幾位控方證人證供解釋不同焊料時,根本是「各有各說,極之混亂」。而當年業界認知不足,很難推斷兩位被告當時的認知,兩位被告可能只是熟悉工藝,對物料性質認識有限。

法官認為,控方案情含疑點,證人證供質素令人憂慮,控方未能證明兩被告知悉焊料分為含鉛和無鉛兩種、工程須使用無鉛物料及相關規定,故未能證明兩被告作假證供及蓄意隱瞞實情以欺詐承建商,裁定二人宣誓下作假證供及欺詐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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