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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國安法威力彰顯 「光時」煽獨必受懲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昨日裁決,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全部罪名成立,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此次判決意義重大,確立了國安法的審判原則,尤其是釐清了「光時」口號的「港獨」含意,對日後同類案件判決具有約束作用。更重要的是,國安法威力得到彰顯,維護國家安全原則得到了有力體現。

香港國安法於去年六月三十日頒布實施,攬炒派在第二天即七月一日發起非法遊行,挑戰國安法。當日唐英傑駕駛電單車,身後插着「光時」旗幟,在港島一帶轉圈並連衝三道警方防線,導致三名警察受傷。

唐英傑當場被捕,本來是人證物證俱在,罪行並沒有太大爭議,但有人卻故意在「光時」口號的含義上大做文章。辯方邀請的兩名專家證人更是「咬文嚼字」,意圖模糊「光時」意思,更聲稱不必然代表煽動分裂國家云云。

然而,隨着法庭一聲槌響,攬炒派的圖謀徹底破產。法官清楚指出,此案焦點不在於「光時」是否只有一個含義或多種含義,而在於案發的當時情境下,「光時」是否構成煽動分裂國家。法官列出多項證據,包括案發當天是七月一日,既是香港回歸祖國紀念日,亦是國安法生效後首日;當日有非法示威,矛頭對準國安法;被告蓄意挑戰警方防線,而警方是香港法治的象徵,被告的行為清楚說明他希望吸引更多人注目,展示有關口號就是意圖煽動他人作出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行為。而被告的手機截圖有警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紫旗」,顯示他是知道自己當時可能違反國安法,而不是辯方所稱他不理解「光時」的含意。

法官進一步指出,辯方專家證人亦不否認「光時」其中一個可能的意思是「港獨」,很明顯,其性質涉及分裂國家,因此法庭在「無困難下」總結有關口號,認定案發情境下,「光時」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判詞說理清晰,邏輯嚴密,得出的結論無可辯駁。

其實,攬炒派在「光時」含義上攪渾水純屬自欺欺人,莫說騙不到法官,連一般市民也覺得荒唐可笑。誰都知道,攬炒派為了逃避刑責,當時創作了不少隱語,如「裝修」代表破壞公私財物,「私了」是對市民濫施私刑等等,詞語的真實含意已十分清晰。正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指出,最重要的是根據被告和公眾如何理解口號、被告希望傳達什麼訊息等方面作出裁決。

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作出極具信服力的判決,確立了國安法審判的法律原則,釐清了所謂「模糊」地帶,對法庭日後審理同類案件具有高度的指導意義。判決亦向社會發出強烈訊息,國安法絕不是「無牙老虎」,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人的責任義務,任何人企圖挑戰國安法、意圖分裂國家,不管以什麼藉口、用什麼方式狡辯,都不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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