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詳情頁

社評/香港維護國安出問題 中央勢必出手

黎智英申請聘用英國大狀一案,終審法院昨日開庭處理。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庭上據理力爭,表現出了專業的法律素養和法治精神,展現了維護國安法權威和法律界尊嚴的堅強決心。事實上,整宗案件最核心之處在於,如何準確理解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正如袁國強所指出,國安法實施就是為了保護香港的公眾利益,國家安全就是最大公眾利益。因此,從這一大原則角度而言,任何涉及國家安全案件都不應由外國大狀介入,這才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

本案經過原審、上訴以及此次終審,歷經波折,引起各界關注。昨日庭上雙方攻防辯論,代表黎智英一方的大律師糾纏於「程序」問題,認為律政司不應提出未曾在下級法院提出過的觀點,又指不能只顧內地法律而忽視香港普通法制。代表律政司的袁國強則從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進行深入辯析。從庭上表現而言,律政司代表顯然技高一籌,理據更有說服力,也更符合國安法要求。

國安法並非普通的香港法律,不論是其立法背景還是立法的機構,都具有特殊性。的確,回歸後香港適用普通法制度,也一直運行良好,但2019年出現黑色暴亂,不僅國家安全受損,法治遭踐踏,港人利益也受到嚴重破壞。中央為香港制定國安法並加以落實後,香港才實現由亂到治的根本轉變。事實說明,國安法的實施正正是保護了香港的公眾利益,如果沒有國家安全,香港的任何公眾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因此,絕不能簡單地運用普通法的程序習慣、思維習慣去理解或執行國安法,而要站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準確貫徹法律精神。其實,不論是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還是香港國安法第一章的「總則」,都已經闡明了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也強調了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肩負的憲制責任,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理解到這一背景和要求,才能準確理解國安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誠然,相較於其他法律,國安法是一部新法律,但在新法律、新責任之下,必須要有相適應的新思維。

昨日律政司代表指出,此次申請終極上訴的許可,是要邀請法庭重新考慮因國安法立法而衍生的新角度:國安法關係到公眾利益,以及國安法的立法背景是要防止社會動亂。這點出了本案的關鍵所在。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利益及價值,其他國家的人是否能維護本國的利益,顯然存在巨大的疑問。正如英國人不會允許中國律師參與重大國安案件的審訊一樣。從這個原則出發,但凡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理所當然需由本地律師處理。允許外國大狀介入既不符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目的和初衷,更有洩密的風險,不可不察。

香港國安法具有凌駕性地位,關乎國家安全和七百多萬香港市民的利益。香港司法機構肩負重大憲制責任,應考慮公眾利益,而不是所謂的「公眾觀感」。各界期待終院能作出符合憲制責任的判決。必須指出的是,如果香港不能妥善處理好此事,中央勢必出手,而且有充足的法理依據和手段、能力,更有堅強的決心和意志,確保國家安全和港人利益不受損害。中央也支持行政長官行使憲制權力,堅定維護國家安全。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