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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論事/「人大釋法」是對香港法治的守護\李曉兵

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在黎智英聘請外國大律師一案中,鑒於律政司此前已經經過反覆上訴據理力爭仍未產生任何效果,而黎智英案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的審判引發內地和香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事關重大卻又爭議性極大,因此行政長官李家超在11月28日發表聲明指出,將向中央提交報告,同時建議提請全國人大會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作出解釋釐清相關重要法律問題。

行政長官之所以要建議提請「人大釋法」主要是基於以下的考慮和關注,即作為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國安法是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相對香港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次試圖干預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具體到黎智英案的審理,現行制度下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等等。基於這些潛在風險,容許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五次釋法為港平息爭議

在過去25年的時間裏,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五次解釋香港基本法。第一次是在1999年就居港權問題進行解釋,第二次是在2004對政制發展問題進行解釋,第三次是在2005年對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任期問題進行解釋,第四次是在2011年由終審法院在剛果(金)案中提請而就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問題作出解釋,第五次是在2016年就公職人員宣誓要求作出解釋。

在「一國兩制」實踐從構想轉化實踐的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這五次解釋基本法不僅起到了化紛止爭的效果,還在香港回歸祖國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之後,夯實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推動香港特區實現憲制秩序的深度重塑。每次「人大釋法」都是在香港特區內部無法出現妥善解決管治難題與法治實踐出現激烈衝突和法律爭議之時一錘定音。

在香港過去25年「一國兩制」實踐的歷史進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的解釋可謂是字字珠璣,蘊含着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為實現特區有效治理目標和「一國兩制」行穩致遠而作出的深謀遠慮的判斷,也飽含着香港特區社會各界人士對於香港特區繁榮穩定的高度期待,還有香港特區和內地法律界人士的專業素養和法律智慧。

第一次「人大釋法」涉及的居港權案。當時終審法院判決讓香港一下子陷入了回歸之後最大的政治紛爭和漩渦之中。當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提請「人大釋法」,在此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第一次解釋,讓居港權法律爭議終於能夠塵埃落定,極大地緩解了由此而給特區政府的社會管理和服務壓力。

當下的黎智英案和居港權案有着某種程度的相似性,都是社會高度關注具有典型性的案件,都是在新的法律適用之初,都存在着各方不同的理解甚至發生激烈的法律適用爭議。一個是在回歸之初,香港特區剛剛成立,百業待舉,千頭萬緒;一個是在香港特區開啟「一國兩制」實踐進入新階段之際,可以說都是在「一國兩制」實踐發展與歷史轉型的特殊關鍵時刻。今天,各界理解「人大釋法」已經比較從容,但在香港回歸之初,其困惑可想而知。

遙想當年,1999年現行憲法要進行第三次修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原則寫入憲法總綱。而今,國家治理現代化和治理能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在過去的十年間,「一國兩制」實踐更是經歷了重大的挑戰,同時也實現了長足的發展,中央和香港特區有足夠的自信從容應對新出現的各種法律難題和管治難題,哪怕是出現像2019年出現的黑暴橫行猖獗、恐怖襲擊肆無忌憚的嚴峻挑戰,從國家層面為香港特區撐起維護國家安全的大傘,讓香港告別不設防的狀態,同時中央和香港特區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和基本政治倫理,推動香港特區實現選舉制度的完善。

全面理解和落實國安法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區居民的合法權益。香港國安法作為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確立了法律底線和制度底線,為建立健全向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是「一國兩制」創造性實踐和重要里程碑。

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司其職共同擔負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應該深刻領會香港國安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整體性、系統化的全面理解和適用香港國安法。特區政府尊重法院司法裁決的同時啟動法律程序向高等法院申請押後審理黎智英案,在參考過去慣例和經驗的基礎上依照國安法的規定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相關法律條款釐清法律爭議,既是對香港國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的尊重和捍衛,也是對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的守護。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南開大學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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