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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論事/消除疑點 統一認識 「人大釋法」鞏固香港法治\劉漢銓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第四十二條等多條條文的列明,特區政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就黎智英聘請英國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一事,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國安委主席李家超發表聲明: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問題上,特區的立場清晰、堅定不移。他在向中央提交的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的問題。

國安法具凌駕性法律地位

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特區的「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須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政府負責,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彰顯了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意志和對法治的堅守。香港社會各界堅決支持李家超履行憲制責任,切實防範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

在2019年發生的修例風波中,反中亂港勢力與外國或者境外政治勢力勾連互動,進而演變成一場港版「顏色革命」,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風險日益凸顯。中央審時度勢,果斷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從國家層面推動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體系。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香港國安法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它的憲制地位決定了其在香港的權威性、凌駕性。

黎智英案不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其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是涉及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如何實行司法公正是一個國家的內政和主權事務,環顧全球,無論是實行普通法的國家,還是實行大陸法的國家,都不會用外國標準來定義或解釋本國的國家安全,也不會允許外國律師來代理涉及司法主權的案件。

以鄰近香港同樣實行普通法的新加坡為例,當地司法機構不允許外國律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代理辯護,更遑論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新加坡不允許未註冊的外國律師在當地執業,註冊後的外國律師仍不獲准參與新加坡任何刑事或民事訴訟。已經註冊的外國律師僅可以在專門的「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出庭參與國際訴訟;僅容許英國御用大律師以臨時性質出庭抗辯,但不得為刑事案件辯護。

香港情況更凸顯出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一直持有敵視態度,他們多番公然試圖干預香港國安法的實施。部分國家因政治利益和目的已宣布或採取針對中國和香港特區的措施,包括以不同形式的所謂「制裁」、限制或禁止售賣及使用產品等,亦有外國官員或政客公開施壓要求法律界甚至商界人士杯葛香港,阻止他們參與香港正常活動。

因此,有效防止外部勢力干涉香港事務以及避免國家機密洩露的立法精神,是有必要的,否則將會悖於國家安全案件處理的法理邏輯,為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插手干預香港事務打開方便之門,將會對案件的依法公正審理和國安法的準確實施構成重大挑戰,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帶來重大風險,這顯然不符合香港公眾的利益和法治精神。

香港擁有足夠的有能力的法律人才可以勝任此案,聘請外國大律師對此案沒有明顯貢獻,反而會產生公眾錯覺,以為香港法律人才未能充分勝任。

提高特區法院審判準確性

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訂明,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可按情況行使立法解釋權。人大常委會精準釋法,將會維護了香港的司法傳統,並非代替香港司法機構審理案件,更不會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通過釋法,使到香港法院在未來的執行過程中消除疑點,統一認識,進而提高審判的準確性。

作為反中亂港勢力的頭面人物,黎智英案的審訊過程會對香港國安法今後的發展具有風向標的意義,希望中央會藉此第六次釋法之機進一步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為香港的國家安全查缺補漏,推動「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前律師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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