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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評後浪/一堂寶貴的國安法治教育課\許紹基

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出席全國港澳研究會主辦的「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並致辭。夏寶龍主任致辭內容非常豐富,當中值得大家探討和研究之處甚多,今次筆者想集中討論的最重要一點,就是夏寶龍主任指出,香港國安法執行機制的最大特點是「雙執行機制」。

什麼是「雙執行機制」?就是指中央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擁有完整的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然而,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和香港實際情況,中央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

深刻領會「雙執行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正正就是「雙執行機制」的體現。雖然絕大部分市民都清楚明白,釋法是國家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之一,釋法亦是香港法治的一部分,但仍有小部分別有用心者,繼續散播「釋法破壞香港法治」的歪理邪說,而夏寶龍主任指出,香港國安法執行機制最大的特點是「雙執行機制」,正正可以駁斥有關謬論。

首先,且讓筆者先解釋什麼是「中央」。法律學者王振民,早於2002年已經指出,在中國現實政治語境下和話語體系中,「中央」或「中央政府」須作廣義解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等國家權力主體。夏寶龍主任表示「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這裏所述及的正是上述各個國家權力主體。

正因為香港國安法的執行機制是「雙執行機制」,故此當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過程中遇到單靠特區層面解決不了的事宜,例如「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是否可參與國安案件」問題時,行政長官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中央(這裏說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便履行職權,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立法原意和精神作出解釋。

除了釋法,大家絕對不能遺漏,香港國安法中提及的另一些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情況: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列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香港國安法雖然早已列明,中央在什麼情況下會對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有小部分人對此不求甚解。夏寶龍主任就「雙執行機制」的闡述,正正是清楚指出,香港國安法由始至終都是「雙執行機制」,在香港確切遇到困難而未能處理的時候,中央就要承擔兜底的責任。

維護國家安全,一直以來,都是中央事權,以往因為小部分港人對此不清楚,故此才讓反中亂港分子有機可乘,趁機危言聳聽和散播抹黑中央的歪理。夏寶龍主任的致辭,為香港市民上了一堂寶貴的國安法治教育課,特區政府在盡力執法之餘,亦要多作全港性國安教育,只有如此,市民大眾才可以更透徹和深刻認識,中央和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角色和責任。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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