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早前裁定警員執勤期間不展示編號有違《人權法案》,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昨日在報章撰文,批評周家明的有關判決是毫無意義的廢話,「它們沒有約束力,不過是無牙老虎的咆哮。」他亦指出,這種故作姿態的判決風格卻會對法治本身造成極大傷害。
判詞自相矛盾
周家明上月在一宗有關投訴警員的判決中,指警員在「踏浪行動」中未佩戴能夠突出顯示其唯一身份的號碼或標記,違反了《人權法案》;又稱現有的警察投訴課及監警會這兩項機制,不足以履行人權法規定的政府關於投訴警察的責任。
烈顯倫在《星島日報》撰文指出,周家明在六十六頁的判決書中,最後結論沒有作出任何實質性裁決,只是宣告兩個觀點。針對周家明稱警方現有執法方式的錯誤,在於未能突出顯示警員編號或標記,烈顯倫質疑,「突出顯示」的意思,是要在光天化日之下看清楚,還是在黑暗中也要看得清清楚楚?他批評周家明在判詞中自相矛盾,既在判詞中已認可警隊已建立了「在必要或需要時可以追查個別警官」的系統,但最後卻又得出有關觀點,「邏輯和常識都無法解釋。」
至於有關投訴警察機制的觀點,烈顯倫表示,周家明在判詞中已明確承認,在投訴警察課與監警會的「兩層體系」下,香港存在現成的投訴機制來調查針對警察執法的投訴;但到了判詞最後的結論部分,宣告的觀點卻截然相反。
烈顯倫指出,周家明在判決結論部分認為,應當由警務處處長設計一個合適的機制來滿足他的兩個要求,但烈顯倫質疑,「合適的機制」又是什麼意思?
他推論,判決中的兩項宣告其實都是毫無意義的廢話:它們沒有約束力,不過是無牙老虎的咆哮。雖然對當事各方沒有實際影響,但這種故作姿態的判決風格卻會對法治本身造成極大傷害。法治應當是強健有效、井然有序的,不能虛耗空轉。法庭不應當是律師們逞口舌之快的地方。他認為,司法要進行改革,首先就是要改革這種司法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