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國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19日發布《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安審辦法》),自公布日起30日後施行,港澳台投資者進行投資亦受《安審辦法》約束。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安審辦法》,不是搞保護主義、更不是開放倒退,而是為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駕護航,避免安全審查泛化。《安審辦法》明確審定程序及時限,適用軍工、互聯網產品與服務、金融服務等重要領域。/大公報記者 朱燁、凱雷北京報道
《安審辦法》共23條,規定了適用審查的外商投資類型、審查機構、審查範圍、審查程序、審查決定監督執行和違規處理等,進一步提高了審查工作的規範性、精準性和透明度,盡可能減少對外商投資活動的影響,保護外商投資積極性和合法權益。
精準透明 避免審查泛化
《安審辦法》第四條並明確下列範圍內的外商投資,外國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應當在實施投資前主動向工作機制辦公室申報:一是投資軍工、軍工配套等關係國防安全的領域,以及在軍事設施和軍工設施周邊地域投資;二是投資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大裝備製造、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重要文化產品與服務、重要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產品與服務、重要金融服務、關鍵技術以及其他重要領域,並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對於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申報機制,《安審辦法》規定,外國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應在實施投資前主動申報屬於審查範圍的投資。如果外國投資者不清楚其投資是否在安全審查範圍內,可就具體項目情況諮詢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對於應報未報的外商投資,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有權要求限期申報。有關機關、企業、社會團體、社會公眾等也可向工作機制辦公室提出審查建議。
根據《安審辦法》,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大公報記者留意到,《安審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進行投資,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制定《安審辦法》的總體思路第一是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開放和安全並重,把握好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和維護國家安全的關係,建立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相適應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推動擴大開放與風險防控協同共進,有效管控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堅決築牢國家安全屏障、防範化解國家安全風險,同時增強針對性,避免安全審查泛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