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噪音滋擾時,很多人感到煩厭,除報警及向管理處等投訴外,亦有人選擇搜證,再循民事起訴形式追討權益。根據資料,可循妨擾事故及刑事責任跟進。
製造或構成噪音嚴重影響鄰居平日一般的舒適生活,便可構成「可遭起訴的妨擾事故」,重點在於添加的噪音是否巨大至構成可遭起訴的妨擾行為。據了解,法庭會考慮(1)社區性質及情況、(2)以往曾否有類似滋擾行為在該社區發生、(3)干擾範圍、程度及持續時間、(4)投訴人的敏感度、(5)干擾者的用意,以及(6)干擾所造成的影響,來評估行為是否可遭起訴。
遭受滋擾人可追討賠償包括維修費、暫住其他地方費用及物業貶值帶來損失等,亦可申請禁制令,禁止他人繼續製造干擾,若申索金額不超過港幣5萬元,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滋擾者追討。
刑事責任分三部分。首先,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在住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包括奏玩樂器、使用揚聲器等擴音裝置、遊戲或消遣活動、生意業務或准許操作空調或通風系統,而發出擾人噪音即屬犯罪;其次,任何人在晚上11時至翌晨7時,或公眾假期任何時間,在住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擾人的噪音,亦屬犯罪;第三,除非已取得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否則任何人不可於下午7時至翌晨7時,或公眾假期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裝修工程,否則亦屬犯罪。不過,如住所業主或租客使用手提機械作小型工程,可豁免受限。一經定罪,上述犯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0元,其中涉及住所的噪音投訴,由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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