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中國銀保監會就修訂《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外資跨國集團可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財務公司須具備相關條件方可開展同業拆借、票據承兌等業務。優化和新增財務公司票據業務、集團外負債等監管指標,督促財務公司提升對外業務風險的識別、預警和處置水平。
整治亂象 提升准入門檻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內解釋有關修訂的背景。一是隨着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管理辦法》在市場准入標準、對外開放政策、業務範圍和監管要求等多方面明顯不符合經濟高質量發展要求。二是近年企業集團經營風險向財務公司傳導問題日益突出,個別財務公司被集團利用淪為對外融資工具,加速產業風險轉化成金融風險,造成較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嚴重影響到整個財務公司行業的政策環境、外部形象和聲譽,也對行業監管提出挑戰。
《徵求意見稿》的修訂內容中,對財務公司的市場准入標準進行了調整,包括對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資產總額要求、營業收入、稅前利潤、實收資本等。對企業集團的貨幣資金、註冊資本等提出更高要求,以增強財務公司抵禦風險能力。另增加非金融企業作為控股股東須連續盈利3年以上、淨資產率不低於40%、權益性投資比例不高於40%等條件,強調對控股股東的更嚴格要求。體現了嚴格准入,引導集團理性申請設立財務公司。
在優化業務方面,有關負責人表示,縮減了財務公司「發行債券、股權投資、擔保、信貸資產證券化、衍生產品交易、融資租賃、保險代理、委託投資」等業務,一是杜絕財務公司淪為企業集團對外融資平台,二是考慮到相關業務未能為企業集團主業發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務和支持,且由外部提供服務的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強。引導財務公司專注服務集團內部,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該負責人並強調,由於相關業務餘額佔行業資產總額比例均不超過3%,另外也對相關業務調整設置了過渡期,因此縮減業務不會對行業、市場以及單體機構產生重大影響。
針對近年個別企業集團在出現經營危機後,財務公司承兌票據逾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徵求意見稿》新增票據承兌餘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的15%等監管指標。
此外,新增「公司治理」章節,明確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集團不得干預財務公司業務經營,提升財務獨立性。《徵求意見稿》也增加了財務公司應向監管部門報送其所屬集團相關報表數據和經營狀況的要求,監管部門有權實地走訪或調查股東經營情況、詢問相關人員、調閱相關資料等要求,以強化對股東的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