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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論事/香港司法獨立不容外國勢力干預\陳子遷

日前,黎智英的「國際律師團」舉行記者會,要求西方國家將黎智英案件作為優先處理的外交事項,並向中國政府施壓;又聲言若黎智英被判罪成,歐美政府應「以強力政策回應」云云。筆者認為,這是赤裸裸地利用外國勢力干涉香港司法獨立的行徑,事件已越過了法律底線,是一個別有用心的政治操作。

黎智英涉及的控罪是「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律師團隊竟妄圖借助外國勢力向香港特區法院施壓,以達到干預案件審訊的目的,此行為不單荒唐可笑,更坐實了黎智英所涉的勾結外國勢力罪名。所謂的「國際律師團」只是找不到任何合理的辯護理據,才會狗急跳牆使出的昏招。

此外,《華盛頓郵報》日前亦就「羊村案」判決發表文章,聲稱特區政府「似乎」以港英管治時期的法律扼殺批評,令人不安云云。有關文章為了替「羊村案」被告開脫,公然抹黑香港的司法制度。

特區政府立即作出反駁,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去信《華盛頓郵報》,強烈譴責相關文章,認為有關內容毫無根據,以及不尊重香港司法制度。他強調所有執法和檢控行動都是基於法律和證據,與個人政治立場及背景無關。

這兩起事件都是西方反華勢力故意而為之,西方社會向來自詡尊重法治,但事實上卻是帶頭踐踏法治。所謂「國際律師團」的言行完全凌駕了法律專業,企圖以外力干涉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按法律行使的程序,以政治凌駕法治。《華盛頓郵報》居心叵測,公然干預香港司法獨立,故意將煽動罪污名化、「妖魔化」。在美國等西方國家表面取消了煽動罪,其實是將有關條文改頭換面套用在其他法例之上,但卻對別人指手畫腳、說三道四。

香港是法治社會,所有案件都基於證據及事實進行裁決,絕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基本法第八十五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過去香港較少引用煽動罪,是因為以往的政治鬥爭至少還有底線,但經過修例風波後,反中亂港分子不惜一切煽動暴亂,將大批青年推上違法之路,以各種讀物對幼童「洗腦」。可想而知,如果控方不引用煽動罪提告,這些「洗腦」、煽動的讀物必將繼續在幼童之間廣泛傳播,會有更多年輕人被荼毒,香港將難有安寧。

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人權自由,同時賦予香港律政司有獨立檢控的權利。一直以來,法治及司法獨立也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絕不允許任何外國勢力干預。因此無論是黎智英案還是「羊村案」,香港司法制度都不容外界勢力以政治操作凌駕法治,影響裁判結果。市民更應擦亮眼睛,看清楚事實真相,不要受到蒙蔽。

律師、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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