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後/西方政客「雙標」甘做逃犯「保護傘」\鄭曼晴
國安處懸紅通緝海外犯罪分子,本就是合情合法合理。香港警方依據香港國安法第36至38條發出通緝令,完全符合國際法中的屬人管轄和保護性管轄原則。域外效力難道全世界僅香港獨有?當然不是。其實香港社會也早非首日見識美西方反華政客的「雙標」,其往往指責香港國安法律的域外效力「侵犯人權」,卻絕口不提自家法律也有相同設計。歐盟本身就有歐洲逮捕令(European Arrest Warrant),容許打擊跨境犯罪;英國的新國安法列明海外行為若威脅國家安全,同樣可被追責;加拿大的《信息安全法》同樣具備域外效力;遑論美國一大堆國家安全法律,管轄範圍幾乎橫跨全球,哪個不是用來對付海外逃犯的工具?香港警方不過是依法追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怎麼到了西方政客口中,就突然被加上了「跨國鎮壓」的標籤?
2025.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