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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香港國安委必須依法履職發揮作用

終審法院就黎智英聘請外國大狀一案的判決,未能正確理解國安法的憲制地位,對法律的準確實施構成重大挑戰。行政長官兼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李家超,依法履職,向中央提交報告,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關決定彰顯了國安委的憲制地位和角色,對確保國安法全面準確實施,堅定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關鍵作用。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中央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享有無可置疑的最高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中央既可以直接行使這些權力,也可以設立並授權特定機構行使這些權力。除了設立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相關職權之外,中央還通過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特區設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特區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導決策、統籌協調機構,行使中央授予的相關權力。

事實上,香港國安法第12至15條規定了特區國安委的性質、地位和職權等。可以看出,特區國安委是中央在特區設立並授權依法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權力的權威機構,統籌領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事務,在香港特區具有特殊的凌駕地位。需要指出的是,特區國安委作出的有關決定,對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在內的特區所有機構、組織和個人均具有約束力,必須得到貫徹執行。不僅如此,國安法第12條規定,國安委相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任何人意圖以「覆核」為由進行挑戰,作為地方司法機關的香港法院無權接受。

行政長官李家超以國安委主席身份所作出的決定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違反。這是落實國安法的重要一環,也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然要求。當然,這絕不意味着國安委「不受制約」,國安法明確規定,國安委必須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只有對國安委的角色、地位和責任有正確的理解,才能準確理解行政長官所作出的提請釋法等決定。

另一方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絕非一些人所攻擊的「破壞香港司法獨立」,恰恰相反,對於鞏固提升香港法治,意義重大。正如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所指出,國安法第65條明確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有解釋權,今次是用現有機制來處理,見不到與司法獨立有很大關係,也不認為會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他重申,公會亦有足夠成員處理國安法案件,如果人大常委會釋法,對國安法被告聘用大律師的自由和權利不會構成衝突。

回歸二十五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五次釋法,實踐證明,每一次釋法不僅幫助香港社會各界人士清晰了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法律含義,而且及時平息了香港社會因理解基本法相關條文的爭議所引發的社會動盪,為香港的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的法律環境,這次也不會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黎智英案原本排期十二月一日開審,鑒於人大釋法對案件審理的重大影響,律政司向高等法院提出押後黎智英案審訊時間的請求,這屬正常安排,理應得到尊重落實。說到底,無論是香港國安法還是基本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制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釋法權,所作出的釋法決定和法律有同等效力,必須得到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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