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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切實履行特區管治架構憲制責任——夏寶龍在專題研討會上的致辭系列評論之二

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致辭時指出,特區國安委與其他職能機構共同構成了特區層面的維護國家安全體系。實際上,長期以來香港社會有一種看法,認為維護國安只是特首及行政機關的工作,與其他機構或組織無關。這顯然是錯誤的看法,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以及法定機構、諮詢組織等整個特區管治架構都肩負不可推卸的責任,都須積極配合國安委工作,尊重並執行國安委決定,共同守護香港特區護衛國家安全的防線。

全面準確貫徹實施好香港國安法,需要香港各界準確把握幾對重要關係,當中首要一項就是,中央主導和特區主責相輔相成、缺一不可。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當香港出現國家安全問題時,中央當然要管。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是香港的當家人,也是治理香港的第一責任人。特區理所當然要承擔起實施香港國安法的主體責任,堅決做好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這完全符合「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

在特區主責這一層面,特區國安委角色無疑極其重要,這是中央在特區設立的負責維護國安事務的專門機構,承擔維護國安的主要責任,發揮「牽頭抓總、議事決策、統籌協調的中樞職能」。行政長官作為國安委主席,應當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安事務向中央政府負責,並就履行維護國安職責的情況按時提交年度報告,根據要求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顯而易見,特區國安委責任重大。

但必須釐清一點的是,特區主責並不意味着只是特區國安委主責。維護國家安全不僅是行政長官和特區國安委的責任,也是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定機構、諮詢組織等整個管治架構的責任。香港目前有超過520個法定機構及諮詢組織,從公共事業機構到行業組織等等,共同構成了香港社會運作的主要框架,這些組織機構不能將維護國安視作「與己無關」之事,而是要主動承擔起應盡的憲制責任,既要積極配合特區國安委的工作,更要尊重並執行國安委的決定。

正因如此,在完善特區維護國安制度機制等方面,需主動作為。例如,根據香港國安法,當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其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國安法,特區應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使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實現有機統一。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釋法,有意見認為,應早日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以符合釋法內容。此外,國安法創制了若干法律司法程序和規則專門用於國安案件的辦理,特區法院按照這些程序和規則,作出了一些符合國安法立法原意的判決,為該法的正確實施提供了指引。這些都是積極履行責任的體現,未來還需舉一反三,不斷深化落實。

長期堅持「一國兩制」這一好制度,必須全面準確貫徹實施好香港國安法,為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提供堅實保障。當前,香港進入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社會各界要倍加珍惜來之不易的良好局面,全面落實特區維護國安的主要責任,發揮好特區國安委的角色作用,用好整個管治架構的力量,全面築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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