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立法指引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大報告中指出,「國家安全是民族復興的根基,社會穩定是國家強盛的前提。必須堅定不移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把維護國家安全貫穿黨和國家工作各方面全過程,確保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建立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既是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生動體現,也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與民族偉大復興的前提。
十八大以來,維護國家安全被視為頭等大事。在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上,中共中央決定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以統籌應對國家發展進程中來自國內外的風險與挑戰,肩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使命。2013年11月,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指出:「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是改革發展的前提。只有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改革發展才能不斷推進……而我們的安全工作體制機制還不能適應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需要搭建一個強有力的平台統籌國家安全工作。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加強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已是當務之急。」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為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建設提供了理論指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範疇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涵蓋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十一個方面的內容。其後,隨之理論深入闡述,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核心範疇也由上述的十一個方面擴展到十六個方面的國家安全,將新型領域諸如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極地安全、深海安全的內容均囊括其中,並以「網絡安全」的表述替代「信息安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概念體系形成,成為建立健全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國家安全戰略綱要和國家安全戰略的提出
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理論指導下,中共中央持續推進針對國家安全工作的戰略部署,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工作。2015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並審議通過我國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內的首份綱領性文件──《國家安全戰略綱要》。《綱要》強調,「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要堅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要加強國家安全意識教育,要做好各領域國家安全工作,大力推進國家安全各種保障能力建設,把法治貫穿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全過程。」2017年10月,十九大將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納入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並寫入黨章。2021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會上審議通過了《國家安全戰略(2021-2025年)》。2022年,二十大報告首次把國家安全作為獨立部分在報告專節闡述。
國家安全立法的歷史沿革和制定依據
新中國成立後,憲法對維護政治安全、經濟安全等內容的原則性規定及公民義務作出了規定,作為國家安全立法的根本依據。現行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在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方面,1979年刑法在分則第一章中設立「反革命罪」,1997年刑法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設置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十一個危害國安安全的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進一步增加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幫助恐怖組織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等五種恐怖活動罪名。此外,我國《刑事訴訟法》也為辦理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供了程序性的規範指引。
聚焦國家安全領域的專門立法
1983年國家安全部成立,因此啟動國家安全的專門立法工作。1993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其規範重心主要在於反間諜的立法領域,隨着2014年《反間諜法》的頒布施行,該法的主要內容也需要調整。在總體國家安全觀頂層設計的指引下,新的《國家安全法》在2015年7月正式頒布施行,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戰略部署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國家安全法治體系中,《國家安全法》處於核心地位,是維護國家安全制度的「心臟」。該法共有七章八十四條,具體內容為:第一章為總則部分,規定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責任主體、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等方面的內容。第二章明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其內容係基於總體國家安全觀「十六安全」的具體展開,並對各領域下的具體任務與具體安全內容作出了細緻規定。第三章明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從中央到地方、從部門到個人,構建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體系。第四章規定了國家安全制度的內容,包括十項國家安全制度和機制。第五章明確了國家安全的保障機制,涵蓋法治、經費、物資、人才等一系列國家安全保障措施。第六章明確了公民和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七章為附則,明確了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條規定,每年的四月十五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以持續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
從2015年至今,已經進行過八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題為「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和素養,夯實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發展格局的社會基礎」。近日,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香港出席特區「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23」開幕典禮。
隨着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反分裂國家法(2005)》《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修訂)》等立法也陸續出台。特別是在2013年國家安全委員會成立後,進一步加快了國家安全領域的立法步伐,關於國家安全領域的立法已由傳統的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向非傳統領域拓展,橫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生物安全、核安全等方面的內容,《國家安全法(2015)》《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7修訂)》《網絡安全法(2017)》《國家情報法(2018修訂)》《核安全法(2018)》《反恐怖主義法(2018修訂)》《生物安全法(2020)》《出口管制法(2020)》《國家密碼法(2020)》《反外國制裁法(2021)》《數據安全法》(2021)》《陸地國界法(2021)》等一系列的相關法律相繼制定,《國家安全立法五年規劃(2016-2020年)》提出的「在2020年建成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目標已基本實現,這些法律規定的制定是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體現。
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扎實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工作,應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把法治貫穿於維護國家安全的全過程。回溯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安全立法的發展歷程,我國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不斷豐富完善,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框架逐步建成,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向縱深推進。
《香港國安法》是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
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正式頒布施行,是繼《香港基本法》《香港駐軍法》後,我國為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專門針對香港制定的又一部立法,對於確保香港的長治久安和「一國兩制」事業的行穩致遠,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律意義。《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的,採取「決定+立法」兩步走的形式,從國家層面構建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為基本目標,屬於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國家安全立法在特區制度框架下的創新。
作者分別為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山大學法學院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