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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論事/申請禁制令合法合情合理\譚惠珠

六月五日,律政司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禁制公眾傳播《願榮光歸香港》,是維護國家安全,合法、合情、合理的舉措。

「願榮光」是一首與2019年修例風波有緊密聯繫的歌曲,其目的是煽動、鼓勵、讚美反中亂港分子的違法暴力行為。這首歌曲帶有強烈的政治含義,並非是單純的言論自由、創作自由的問題。在當時香港已有人醞釀「港版顏色革命」,這首歌足以煽動反中亂港分子更囂張,因為他們的犯罪行為被「英雄化」地傳頌。

這首歌曲的歌詞中包含有「光時」的字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一案,即「唐英傑案」,高等法院接受專家證據,裁定「光時」這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是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因此判決被告煽動分裂國家罪成。

結合這首歌創作的背景和使用的場景,加上「光時」口號本身具有煽動意圖的屬性,這首歌曲的歌詞,就變成具備煽動意圖的文字。因此無論是在任何平台傳播、表演、印刷、出版、出售或展示這首歌,都有可能觸犯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和第十條。

不容「獨」歌肆意流傳

另一方面,自2019年起這首歌在網上廣泛流傳,近期竟多次被錯誤當作「香港國歌」,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歌的尊嚴,必須採取行動糾正任何錯誤的認知,禁止任何混淆視聽的行為,因此,律政司採取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的方式,禁止公眾傳播該首歌,不容它繼續肆意流傳!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煽動分裂國家屬於犯罪;依據該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時,要求信息發布人或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根據該法第四十三條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4的規定,要求移除信息的權力可適用於香港境外,信息發布人和服務商不遵從移除資料的要求,則可循公訴程序定罪。事實上,禁制令將與現行法律相輔相成,更全面地制止發布這一首已被定性為可以煽動分裂國家的歌曲,值得社會的支持。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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