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雖然已禁止交易虛擬資產,但對金融產品的廣告代言活動也有嚴格監管。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早前便向各監管局、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的通知》,當中提出了16條要求,包括明確「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的定義,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的制度規範,以及不得允許代言人及相關廣告發布者介入或者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等。此外,金融機構亦不得聘請名人以受益者的名義或形象在有投資回報預期的金融產品或服務廣告中作推薦。
此外,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廣告代言活動,不得採取容易引起受眾不理智行為的營銷手段,不得誘導衝動消費,不得宣揚過度負債、盲目投資、炫富拜金、奢靡享樂等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