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哪類住戶毋須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A •所有成員均年滿60歲或以上
•所有成員均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所有成員均合資格申領/正在領取社會福利署發放的傷殘津貼
•所有成員由上述三類以不同組合形成
•持合租租約共住一單位
Q 公屋住戶申報「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是什麼意思?
A 指戶主/或其家庭成員在香港:
•擁有或其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中的任何權益;或
•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或
•為任何死者遺產的受益人,如遺產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土地。
Q 公屋住戶需申報的香港住宅物業,是指哪些物業?
A 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物業、未落成的私人住宅物業、經屋宇署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土地、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Q 若不懂填表,怎麼辦?
A 房屋署在每個屋邨辦事處設有申報表諮詢站,公屋居民可向屋邨服務大使或職員查詢。
資料來源:房屋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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