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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歷要求/申請做灣區調解員 須具3年相關經驗

由粵港澳三地法律部門代表組成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工作委員會,3月28日發布了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細則。律政司根據《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規定,制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評審細則。根據相關資格資歷要求,申請成為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須具備至少五年工作經驗、三年調解員工作經驗、累計完成調解至少五宗個案,亦須成功完成指定培訓課程。

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工作委員會於2021年8月成立,以支持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台運作,協助及支援大灣區調解平台履行其職能。《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由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台制定,供三地法律部門在制定其評審細則時執行。在2023年12月7日第五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上,粵港澳三方在《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的基礎上,就各自制定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細則、推進設立大灣區調解員名冊的工作等議題深入討論。三方就在本年度第一季同時發布及施行各自的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細則達成共識。\大公報記者龔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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