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居屋「清水樓」轉售個案引起社會關注,地產代理監管局主席蕭澤宇表示,地監局一向有指引,要求地產代理肯定業主符合出售資助單位的全部條件,並向買家完全披露一切必須的資料,亦不可影響地產代理形象。地監局早前亦已去信地產代理,向其強調有關指引。
業主如要售出居屋單位,需向房屋署申請「可供出售證明書」。房屋署早前亦再出招,要求資助出售單位業主申請「可供出售證明書」時,須提交最近六個月內由公用事業機構發出的賬單副本,作為支持其申請的居住證明。
蕭澤宇表示,「在我們的認知中,除非地產代理新入行,否則不會不知道資助單位出售需要取得可供出售證明書」。但他強調,業主取得「可供出售證明書」後,也會可能因被發現未曾入住或其他方面有違反,而被撤銷,從而影響已交訂金的買家,產生糾紛。
蕭澤宇說,要出售的居屋單位是否有住過,並非公開資訊,地產代理只能親眼看,或由業主告知。地監局要求地產代理肯定業主符合售賣資助單位的全部條件,如地產代理明知業主違反出售資助單位的要求,卻將單位推介給買家,是誠信有問題,可能會被買家投訴,並會違反守則,受到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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