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區政府日前發表有關在金融市場負責任地應用人工智能的政策宣言,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進程中一個極具意義的里程碑。政策宣言是對科技迅速發展的應對措施,旨在既促進創新又鞏固提升香港的競爭優勢。隨着人工智能技術日趨成熟,它對金融行業的潛在影響已經開始顯現,從提升營運效率到加強市場競爭力,人工智能能夠為香港帶來新的發展機遇。人工智能的這一變革潛力使人們對香港金融業的未來充滿期待。然而,宣言也指出,人工智能可以帶來龐大潛能,但不當使用也可能帶來大風險,因此發展人工智能要在把握機遇與緩解風險之間作出平衡。
人工智能在金融服務領域的應用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尤其是在風險管理、欺詐偵測和客戶服務方面。人工智能驅動的算法能夠以無與倫比的速度和精確度處理龐大的數據集,從而協助金融機構更迅速地做出更明智的決策。這些技術應用不僅能夠提升金融機構的運營效率,還可通過更個性化的服務提升客戶的滿意度,進一步提高盈利潛力和市場競爭力。
人工智能能夠簡化工作流程,讓員工將精力集中於更具創造性和高價值的任務。這一點對於提升整體工作效率和創新能力至關重要。
建立監管機制平衡風險機遇
然而,人工智能的應用也並非沒有挑戰。正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所指出的,人工智能由數據驅動,是「雙刃劍」,既有風險亦有機遇。人工智能對大量數據的依賴,已經引發了數據隱私、網絡安全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擔憂。此外,人工智能系統中的算法偏見可能會無意中延續或加強既有的社會偏見,甚至導致歧視性決策。金融機構對於人工智能系統過度依賴,則可能削弱人為監督的作用,從而增加潛在的風險。
宣言指出,人工智能必須在人為監督下運行,確保其決策透明且問責。這不僅能避免技術失誤,還能保證人工智能成為專業判斷的輔助工具,而非替代品。建議金融機構應制定人工智能管治策略,為如何實施及使用人工智能系統指明方向。在人工智能系統的採購、使用及管理上應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包括設置更多保障機制來保護敏感數據,並確保人工智能在決策過程中的透明性。這一點尤為重要,因為人工智能系統在處理複雜的金融市場時,可能會出現所謂的「幻覺」──即生成錯誤或誤導性的結果。這種風險強調了人為監督的必要性,確保人工智能系統的決策不會對市場或公眾利益造成不可預見的損害。
金融機構在推動人工智能負責任應用方面,無疑扮演着關鍵角色。為配合人工智能的最新發展及國際做法,金融監管機構要持續檢視及更新現行的相關法規及指引,以應對人工智能技術帶來的新挑戰。同時,監管機構應建立標準化的人工智能審核和合規檢查機制,確保金融機構定期評估其人工智能系統的倫理和法律合規性。這種監管機制的建立,不僅有助於確保人工智能技術的安全應用,還能促進技術的創新發展,同時保障公眾利益。
特區政府採取的雙軌模式──即在促進人工智能發展的同時應對網絡安全等潛在挑戰──是具前瞻性的務實方法。隨着人工智能在金融業中的應用日益廣泛,監管框架必須與時俱進,適應技術變革。特區政府推出的多項舉措,如「金融科技監管沙盒」和「『拍住上』金融科技概念驗證測試資助計劃」等,為金融機構提供了一個安全的試驗環境,可以在相對可控的條件下測試和應用人工智能技術,這不僅有助於促進創新,也能有效避免潛在風險的累積。
當前,我國在人工智能創新中佔主導地位,根據史丹福大學最新發布的《2024年人工智慧指數報告》顯示,在全球範圍已授權的人工智慧專利中,超過61.1%來自中國。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在基礎科研上也具有優勢,發展金融科技不單能進一步鞏固提升競爭力,也可以助力國家「AI+」的發展,並加強了香港在粵港澳大灣區內的角色。特區政府積極鼓勵與內地進行合作,也重視國際間的合作,這對於建立一個可持續且具有競爭力的人工智能驅動的金融生態系統至關重要。
加強培育人才應對未來挑戰
同時,雖然政策的主要焦點是金融行業,但它也隱含強調了教育在培育未來人工智能技術人才方面的重要性。隨着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日益普及,高等教育機構必須不斷調整課程內容,確保學生具備處理未來挑戰的能力。這不僅僅是增加與數據科學或機器學習相關的課程,而是要求全面的跨學科教育,使學生能夠同時掌握金融與技術知識。學術界與產業界的合作也至關重要,能夠縮小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差距,確保未來的畢業生能夠應對人工智能驅動的金融行業中的複雜挑戰。
特區政府發表的人工智能政策宣言,為確保香港在全球金融市場中的優勢地位,提供了一個清晰且均衡的發展藍圖。宣言一方面鼓勵人工智能創新,另一方面也對其潛在風險進行了深入考量,體現了特區政府對該技術在高度監管的金融行業中應用的深刻理解。宣言明確強調了人為監督、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的核心作用,並且強調人工智能應用的道德性和透明性。這一政策框架不僅能夠保護公眾利益,還能夠促進人工智能在金融行業中的負責任推廣與應用。只要香港能夠在技術應用中始終保持謹慎並應對潛在挑戰,人工智能將為香港的金融創新帶來新契機,並在全球金融舞台上繼續保持領先地位。
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