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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政道/開放中醫轉介權 助力中醫藥發展\陳家珮

醫務衞生局預計於今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修訂《輔助醫療業條例》的立法建議,當中建議包括容許在中醫醫院內工作的放射技師和醫務化驗師接受同樣在該院工作的中醫師轉介,為病人提供有關檢測及檢查。

這個修例建議本身為各界所支持,並無爭議。但局方提出的執行細節則有待商榷。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回應議員查詢時指出,中醫醫院作為推動香港中醫藥發展的旗艦機構,提供以中醫為主的第二層及第三層醫療服務,而住院病人的病情預期會較門診病人複雜,無論在臨床診斷和治療等方面均需要跨專業團隊的配合,包括有更多機會需要放射診斷及病理化驗的服務支援。而且中醫院亦設有完善的臨床管治架構,以及臨床診療、審計與風險評估的指引和機制,院內也有包括中醫師、西醫、護理和專職醫療人員的跨醫療專業團隊的支援,更有全面的醫療設備配套和培訓機制,對醫療水平及風險有嚴格的管理。因此,立法建議將即時落實容許香港中醫醫院內的放射技師和醫務化驗師接受院內的中醫師的轉介,確保院內中醫師與其他專業的協作能順利進行。

至於中醫醫院以外,則需要等待中醫及相關醫療專業的法定管理委員會完成討論、專業守則的修訂及預備工作後,方可開始執行相關安排。

中醫業界代表認為,上述做法等同以工作崗位而非執業資格釐定轉介權,對在中醫醫院以外工作,並同樣根據《中醫藥條例》取得執業資格並接受規管的註冊中醫師並不公平。我認同中醫業界的意見。再者,現時大部分中醫師已在本科課程接受化驗檢查應用及診斷成像檢測等訓練和進行臨床實習,並在開始執業後按註冊中醫持續進修中醫藥學機制下接觸有關課題,全面開放轉介權理應不成問題。

如果按照局方建議的做法,一方面很容易令市民誤會,以為中醫醫院以外的註冊中醫師低人一等;另一方面也有可能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即「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面對司法覆核的風險。當然,最終這取決於是否有人就此入稟法院,但這說法並非毫無法律依據。

主動介入釐清流程責任

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發展中西醫藥和促進醫療衞生服務的政策。」即當局具有無可否認的主導責任。若相關部門只是被動等待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與放射技師和醫務化驗師的管委會統一意見,恐怕未能符合積極主動作為的施政理念。

我認為,雖然專業自主是醫療專業規管和發展的重要原則,但為了促進中醫師及輔助醫療專業人員的跨醫療專業協作,並為病人提供符合時代發展的全面服務,有關部門可擔當主導角色,主動介入和參與三個管委會間的討論,加快釐清及理順中醫師在轉介過程中牽涉的流程、責任及義務,促使三方達成共識,早日同步容許放射技師和醫務化驗師接受所有註冊中醫師轉介個案。此舉將助力中醫藥在香港高質量發展。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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