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法律專家表示,黎智英案審訊過程細緻嚴謹,相信法庭會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依法判決。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專家黃風表示,對比其他國家刑事立法關於勾結罪或叛國罪的相關條款,香港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狀描述是具體和明確的,充分體現了現代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的確切性原則。
國安法體現確切性原則
黃風指出,勾結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外部安全和國際地位。任何個人均不得以言論自由等個人權利對抗法律對國家安全法益的特別保護,不得以行使個人權利為由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開脫罪責。其次,勾結罪的行為要件是清楚的:一種是為外部勢力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另一種涉及外部勢力的干預活動,包括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五種。第三,勾結行為既可能採用秘密方式進行,也可能採用公開方式進行。最後,勾結罪還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人具有特定的犯罪意圖和目的,就是要借助外國勢力的干預活動置國家主權、安全、統一和領土完整或者憲政制度於危險境地。
黃風認為,從香港法院在庭審中披露的事實情況看,黎智英多次向西方國家政客進行游說,開展國際宣傳、眾籌、組建跨國網絡、刊登文章及制裁報告等活動,請求實施制裁等敵對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的外部安全和國際地位這一基本法益,符合勾結罪的構成要件。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相信,法庭會根據被告是否同時具備意圖及行為兩大元素作出罪成與否的裁決。他引述控方舉出多個事例,證明黎智英有實際行動,包括多次公開呼籲及會見外國政客,例如,被告曾與美國前副總統彭斯等外國政要見面,明確要求外國勢力介入香港事務,又呼籲外國政府制裁香港等。另外,控方亦提出證據顯示,被告利用《蘋果日報》及相關平台煽動暴亂。對於個別外部勢力抹黑,馬恩國表示,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類似法律在英國、澳洲、加拿大、新西蘭等世界不同國家均有類似規定,西方國家對香港的指責是明顯的「雙層標準」。
外力干預審訊徒勞無功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審訊公開公平公正,控方證據充分,相信法庭將依照事實、證據和法律作出公正裁決。傅健慈表示,根據基本法第八條,香港保留普通法等原有法律制度,法庭不會受任何干涉。他指出,審理共歷時156天,法庭審視了海量證物及證據,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達52日,過程細緻嚴謹,充分體現了法庭對事實、證據與法律的認真考量,更絕無任何所謂政治考慮。
對於有外部勢力及西方反華政客採取雙重標準為黎智英撐腰、干預案件的行為,傅健慈批評此舉是以政治凌駕法治,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及藐視法庭,違反國際法及國際關係基本原則,注定徒勞無功。他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法官會獨立判斷被告是否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從事禍國害港行為。\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 劉鴻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