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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控罪定罪理據

控罪一

•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法庭裁決:控罪成立

法庭裁定案中考慮的書面文章客觀上具有煽動性,撰寫時旨在引發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及挑動對其的離叛。法庭也裁定黎智英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一個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至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以及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的目的。這已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

控罪二

•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即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9(4)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法庭裁決:控罪成立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他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採用了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是形式上而非實際上的調整。黎智英和同謀人士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所作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

控罪三

•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9(4)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法庭裁決:控罪成立

就黎智英額外被控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庭裁定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前,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和其他人之間存在一個協議:他們會進行「國際游說」,旨在尋求國際社會支持在香港進行的抗爭運動;而他們知道及有意將請求外國實施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納入他們的活動之中。

案中的證據,尤其是陳梓華的證供及黎智英的WhatsApp訊息清楚顯示:即使在香港國安法即將實施前,黎智英仍在安排人員繼續向國際社會爭取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同謀人士繼續依從黎智英就團結議會、國際和街頭三條戰線的指示,他們也繼續執行有關的協議。故此,黎智英、Mark Simon、陳梓華、被點名的同謀人士和其他人達成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