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標誌性案件,其審理過程呈現出多重鮮明特點,成為「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國安法實踐的重要範本,彰顯了香港司法機構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決心。
法庭依據充分證據定罪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1)黎智英與其他被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2)黎智英與他人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3)黎智英本人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庭首先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單純考慮有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決定控方是否已把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亦強調,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前的所作所述並不是控罪的主體,而只構成與控罪相關之證據的背景。法庭在細心考慮所有證據和有關的法律後,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將各被告面對的各項控罪證明。
就第一項控罪,法庭裁定案中考慮的書面文章客觀上具有煽動性,撰寫時旨在引發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及挑動對其的離叛。法庭也裁定黎智英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一個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至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這已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
就第二項控罪,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尤其要指出的是,國安法實施前,黎智英公開和直接地請求外國作出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國安法實施後,雖然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並且繼續為推動其活動而行事。刑法有一種犯罪行為叫「繼續犯」,是指作用於同一物件的一個犯罪行為從着手實行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
就第三項控罪,法庭根據證據認定,即使在國安法即將實施前,黎智英仍在安排人員繼續向國際社會爭取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同謀人士也繼續執行有關的協議,即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依法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
可以看到,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嚴格依據證據與法律定罪。同時,案件審理還嚴格遵循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法律規範,確保司法程序在法治框架內有序推進,既維護國家安全,又保障被告合法權利。
程序正義才能確保實體正義。從程序進程來看,案件歷經司法覆核、上訴、多次提訊、結案陳詞等多個環節,僅2023至2024年間就涉及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理與裁決,法庭嚴格審查每一項訴訟請求。最終駁回黎智英針對國安委決定的司法覆核上訴,明確國安委關於國家安全風險的判斷和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的法律原則。在被告權利保障方面,黎智英及其辯護團隊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可提出多重法律爭議點,包括合約法原則在刑事案件中的適用、罪名構成要件的詮釋等,控方則以860頁書面結案陳詞和兩天口頭陳述回應爭議,充分體現控辯平等原則。同時,法庭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多次駁回黎智英的保釋申請,認定其存在極高潛逃風險,既保障了司法程序的連續性,也彰顯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底線思維。儘管如此,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充分兼顧被告健康狀況,提供心電圖監測儀、相關藥物等醫療保障,確保庭審在合法合規前提下順利進行。
堅守國家主權與司法獨立
法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堅決抵禦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彰顯了香港司法獨立和維護國家主權與安全的堅定立場。美英等國多次以「人權」「自由」為藉口,試圖干預案件審理。這些行為本質上是將司法問題政治化,既違反《聯合國憲章》規定的不干涉內政原則,也暴露了西方政客一貫的「雙標」立場。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始終堅守司法獨立原則,基於證據和法律作出判斷,不受外部干預,既維護了香港的司法權威,也堅定捍衛了國家主權與安全。
總之,作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的重大案件,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向社會傳遞清晰信息:香港國安法是維護香港穩定、保障市民福祉、捍衛國家主權的「定海神針」。任何人危害國家安全必受法律制裁,也必將對潛在的反中亂港分子和外部干預勢力形成有力震懾。法庭通過對法律條文的精準詮釋和適用,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邊界,為今後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重要司法參考,推動香港司法機構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方面的成熟完善。
最後,案件的審理過程也是國安法的教育過程,讓香港市民更清晰地認識到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危害性,從而增強國家安全意識,自覺維護國家安全,為香港實現長治久安與繁榮穩定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
香港教育大學教授、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執行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