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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論事/審訊公平公開公正 彰顯香港法治精神\梁美芬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案昨日宣布裁決結果。控罪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第159A及159C條)。法庭裁定,黎智英與《蘋果》高層「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均成立,黎智英與「重光團隊」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亦成立;《蘋果》等三間公司「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成立。

裁決將成代表性判例

筆者認為,案件經過156日審訊,審訊過程公平、公開、公正,充分彰顯法治精神、法庭彰顯程序公義。香港實行普通法,黎智英案的裁決結果極具代表性,會成為判例供業界參考,也讓社會各界和國際社會再次深刻感受到,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對香港特區、對國家的重要性。香港國安法是「定海神針」,是香港經濟社會建設、「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最重要的支柱保障之一。

去年6月,控方完成90日的舉證;7月,三位法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隨後11月20日至今年3月6日期間,黎智英作供52日,至今年8月18日至28日,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審訊期間,控方呈上大量圖文證據佐證控罪,包括涉案人物通訊紀錄、文章、文件、社交媒體帖文,以及總時數達35小時的視頻片段等,指證黎智英與本案其他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達成犯罪協議,並在國安法生效之後繼續相關協議。

法官在長達800多頁的裁詞中指出:「第一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的所作所述並不是控罪的主體,而只構成與控罪相關之證據的背景。」

控方指稱:「第一被告人為求實現其阻止修例草案實施的目的,透過營運《蘋果日報》作為平台,與同謀人士發布各種各樣的煽動文章;以及在這方面第一被告人與他的外國和境外人脈及同謀人士緊密合作。部分文章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實施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第一被告人在美國進行游說,就反對實施修例草案爭取支持;並故意動員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的國際反對勢力,以唆使外國作出干預,實施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判詞顯示,與黎智英關係緊密的Mark Simon一度借出自己的銀行戶口,以支持舉辦活動進行國際游說反華之用。

證據更表明,《蘋果》發布的161篇煽動刊物,內容涉及影響公眾輿論、鼓動群眾上街、鼓吹暴力示威等。其中85篇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發布,當中有31篇涉及請求外國「制裁」。筆者相信,廣大市民對黑暴造成的種種亂象迄今仍心有餘悸,校園容不下一張安靜的書桌,言論自由、上學自由等基本人權被大肆侵犯,經濟秩序遭遇前所未有的衝擊,有人被活活火燒,有無辜工人被瘋狂擲磚頭致死。黎智英公然宣稱為外國而戰、在外唱衰香港特區,對香港、對國家造成不可彌補的破壞和傷害。

黎被定罪是真正保護人權

筆者認為,黎智英等人被定罪乃是真正保護人權,包括市民的生命權、出入自由權、財產權、上課權、做生意的權利等。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一法安香江」,迅速扭轉亂局,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提供堅實保障。裁決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充分體現普通法強調程序公義及證據舉證的嚴謹精神。黎智英等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實有安市民之心、穩體制之效,市民應時刻警惕外部勢力的虎視眈眈,社會各界必須齊心保護好香港這個家,築牢國家安全底線。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