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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論事/判決嚴格依法公正 外力抹黑自暴其醜\黃錦良

高等法院日前對黎智英案作出有罪判決。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系的三間公司,被控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全部罪名成立。本案嚴格依照法律,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審訊程序下進行,歷時156天,裁決理據長達855頁,充分彰顯了法律正義和法治精神,維護了香港的核心價值。同時,體現特區政府擔當憲制責任,維護憲制秩序的堅定決心和意志。香港在落實國安法律、築牢國家安全屏障上,又邁出堅實一步。

黎智英在反中亂港勢力中扮演首腦角色,將壹傳媒及其旗下《蘋果日報》,打造成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平台,又在「新聞自由」幌子下,宣揚「港獨」主張,煽動對立與仇恨,鼓勵所謂「暴力抗爭」,資助反中亂港政治團體和政客製造混亂,蠱惑青少年和市民大眾,對抗中央和特區政府。經歷過非法「佔中」、黑暴衝擊,市民大眾對此心有餘悸,其斑斑劣跡,令人髮指。然而,本案的要害是黎智英及其同夥,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依然心存僥倖,本性不改,勾結境外勢力、企圖在香港製造混亂,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挑戰法律威嚴。

纍纍罪行證據確鑿

法官的判詞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單純考慮有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決定控方是否已把被告面對的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亦強調,被告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所作所述,並不是控罪的主體,而只構成與控罪相關之證據的背景。

香港國安法列明幾大類嚴重罪行。從法官的定罪判詞中可以看到:其一,黎智英有意圖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旨在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其二,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他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其三,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前,黎智英及同夥和其他人之間存在一個協議,他們會進行「國際游說」,旨在尋求國際社會支持在香港進行的「抗爭」;他們知道及有意將請求外國對國家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納入他們的活動之中。達成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

由此可見,黎智英案嚴格依照香港國安法等法律進行審理,不受任何干涉,更沒有任何政治考慮,法庭審判不偏不倚。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是香港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體現的正是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精神。對黎智英案行使執法權、檢控權、司法權,是香港法治的正當之舉,天經地義、不容置喙。

完善國安教育體系

在黎智英案審理過程中,境內外各種勢力阻擾破壞,抹黑攻擊,干預施壓。美西方國家一些政客,以種種藉口,企圖插手香港事務,為黎智英和反中亂港違法分子說項,藉此抹黑「一國兩制」,攻擊香港國安法,詆毀香港人權狀況,甚至以所謂「制裁」恫嚇法官、檢控官、執法人員及其他特區政府官員。這些行徑受到中央和特區政府嚴厲譴責,也受到市民大眾的強烈抗議。事實擺在面前,對黎智英案,司法機構根據國安法律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法定程序,秉公獨立辦案,進行客觀公正的審理。法官和司法人員緊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精神,維持司法公義,捍衛了香港法治精神。

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過往的經驗教訓需要牢記,國安法律的缺失曾經給香港造成巨大傷痛,如今來之不易的「由治及興」大好局面需要珍惜,一刻也不能鬆懈。此次法庭對黎智英案的有罪判決,是黎智英及其同夥無視國安法律威嚴,挑戰香港憲制秩序,咎由自取,罪有應得,也是對依然在境內外以各種方式挑戰法律的反中亂港分子有力阻嚇。

加強國民教育和國家安全教育,是未來持續推進的重要工作。期望日後特區政府從課程設計、教材編寫、教師培訓等各方面,完善國家安全教育體系,從小培養下一代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與責任感,成為愛國愛港的新一代,為國家和香港的發展貢獻力量。

全國人大代表、候任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