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法案就建築物大型維修工程所需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採購,以及就建築物管理所需的其他高價值採購,施加若干規定。其中,若每個大廈單位所佔維修工程價值平均超過3萬元,將被視為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相關決議必須由至少5%業主或100名業主親身投票通過,以較少者為準。
•法案訂立機制,使獲法人團體業主授權的自然人可按機制在法團業主大會等情況,代表該法人團體業主行事;要求每年收支超過50萬港元的樓宇必須審計財務報表。
•將法團不妥善保存某些關乎建築物管理的文件(如會議紀錄、財務報表)訂為刑事罪行。
•要求管理委員會委員、經理人等在處理大型採購時,須申報與投標方有金錢利益或個人關聯,並需避席和迴避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