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大律師、香港法學基金會主席馬恩國接受《大公報》訪問指出,使用虛假文書或管有虛假文書都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同樣有罪,由於賣家在內地,兩地法律又有分別,業主要追究亦並非容易的事。
馬恩國認為,要偽造電費單及銀行賬單,以現時的技術並不困難。只要從信箱盜取到戶主一張真的賬單,就能無限次使用。但他表示,使用、管有,甚至竊取別人的資料,也是刑事罪行。
但他認為,由於造假文書的賣家身在內地,而且交易過程亦不需要親自露面,加上兩地法律有差異,如果戶主希望循民事追究造假文書的人士,並不容易,「無法證明戶主實際損失的話,追討起來有困難。」\大公報記者 張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