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制度的優勢在於恪守法律,公開和接受審視,與其他發達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並無二致。
•當事人不滿意法庭的裁決可按適用的程序提出上訴或覆核。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會繼續一如既往,公正專業地處理任何上訴或覆核。
•法庭判案只着眼法律和證據,而不是背後任何的政治或政策事宜,又或與法律無關的考慮因素。
•有關法官基於政治或其他不相關考量,不惜違背良心或誠信而斷案的指稱,絕不應在欠缺真憑實據下提出。這種毫無根據的空泛指稱,顯示批評本身可能是出於政治或其他不相關的考量。
•基於種種原因中止某法律程序或提早釋放某被告人,這類要求直接衝擊法治的核心。
•針對法官實施制裁的威脅,實質是以有悖法治的方式企圖干預司法獨立。威脅恐嚇無異於貪腐賄賂,兩者實際上是一體兩面,都是破壞公義的手段,不容於文明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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