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 促進特別行政區良政善治」專題研討會的致辭,言簡意賅,語重心長。致辭有四個值得我們認真思考之處。
源自國家憲法和全國人大
第一,致辭裏提到,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的法源來自憲法。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國家現在非常重視依法治國,任何制度和政府行為都要有法律依據。行政主導是港澳的核心政治體制,而港澳的政治體制是由基本法規定的;基本法又是根據憲法第31條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創制權,它創設國家機關並賦予職權。因此,行政主導決非憑空出現,也不是某一學者的學術觀點,它來自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前主任委員喬曉陽先生補充說:「美國的政治體制是總統制,英國是議會制,法國是半總統制,香港的政治體制可以描述為行政主導制。」行政主導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創舉,符合中國人的文化、社會與政制。我們走自己的道路,有自己的理論和自信。
第二,夏主任的致辭,解釋了何以港澳的行政長官具主導地位。一是行政長官不僅向港澳特區負責,還向中央負責。二是,行政長官之於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他有許多凌駕性權力。我們如何理解行政權的凌駕性?這包括:行政長官可以頒布行政命令及會同行政會議制定臨時條例,可以解散立法會。同時,基本法規定,涉政治體制、財政開支和政府政策的法案只能由行政機關提出。港澳司法機關雖獨立審判,但當法院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解釋不符合立法原意時,行政長官可以根據基本法向國務院提出請求,由國務院提請人大釋法。1999年港人內地子女吳嘉玲居港權案,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向國務院提出請求,便是一個例子。人大雖不會推翻法院的終審判決,但可使法院未來遇到同類訴訟時遵循人大的解釋。
第三,夏主任除了希望我們好好理解行政主導的深意,要大家向國際社會說明清楚以外,他還特別殷殷期盼,叮嚀立法會與特區政府配合。所謂配合,當然就是不對立。在百姓的利益、香港的利益、國家的利益之下,立法會理性制衡、監督、提供意見,同時還要一起去做事,為一個目標共同努力。他說,為了香港更能創造繁榮安定,更有效率解決民生需要和應對國際的形勢變化,香港需要行政主導,立法須配合行政。從法哲學上說,夏主任立法配合行政的期望,有一個根本的假設,就是人性是善的,政府是「必要的善」(necessary good)。而西方之所以無法理解立法配合行政,是因為他們認為人性是惡的,政府是萬不得已才設置的,是「必要的惡」(necessary evil)。因此西方人想盡辦法拖住政府的後腿,唯恐它坐大。這種假定人性本惡,事事皆惡的政治體制,到今天已經墮落到無法運轉的地步。我們中國人的文明體系不這樣,我們的文化是自勉向上、互相信任。人民深信政府要有能,才可有為;政府有為,人民才有幸福。因此立法機關配合行政機關,是為了追求人民最大的幸福。
「互相制衡」非西方對立政治
第四,喬曉陽先生引用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對基本法的說明,說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這點或許較難理解。既然是監督及制衡,又何來配合呢?如果立法會要配合特區政府,那還算是制衡嗎?這一點,大家不能用西方那種對立政治來理解制衡。制衡的真正意義,是不讓一個權力漫無邊際地擴張,要在法律、在理性的運用下,對一種權力給予約束和審視,最終的目的仍是向前進。基本法規定,政府的財政預算必須由立法會通過;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必須立法會半數贊成方能通過,立法會議員可以向政府提出質詢。這就是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制衡和監督。可是,制衡不等於對立。像西方那一種分屬兩個陣營,非要鬥個你死我活,甚至長期不通過財政預算,不顧人民利益、國家利益,這是對立,是鬥爭,不是制衡。正如那時戴耀廷及違法「初選」所叫喊的,利用否決財政預算推翻特區政府。這還是制衡嗎?這已經是顛覆行為了,沒有合法與理性可言了。
欣逢全國港澳研究會完成換屆,大會選出第五屆領導和理事,聘請了顧問。全國港澳研究會憲法和基本法學者,將繼續以政治和法學角度,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鞏固和完善行政主導。全國港澳研究會也有內地最好的經濟學者和區域研究學者,他們的專長涵蓋金融、航運、貿易、教育、文化、科技,地域涵蓋大灣區和「一帶一路」,他們的研究有助於特別行政區的發展。全國港澳研究會將在港澳研究上精益求精,讓我們的研究符合實際,建言更可操作。歡迎港澳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參考。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