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大型維修工程及大額採購相關會議出席及投票門檻
•第2類大額採購建議增設「親自投票」門檻,業主人數5%或100名業主(以較少者為準)親自出席會議投票
•大型維修工程建議引入出席及親自投票門檻分級制,金額愈高所需業主出席及親自投票的門檻相應提高
改革委任代表文書制度
•建議限制持有代表文書上限,若單位為50個或以下,每人僅可取得一份業主的委任代表文書;若單位超過50個,每人可取得的委任代表文書數量不得超過業主人數的2%或20份(以較少者為準)
•涉及大型維修工程決議的會議,建議在委任代表文書中增設欄目,供業主自願填寫投票指示
•建議在委任代表文書表格中增設聲明欄位,明確要求業主確認已獲悉會議議程,並清楚列明虛假文書屬刑事罪行及相關罰則
完善利益申報制度
•建議要求法團向工程顧問及承辦商提供指定申報表格,披露雙方利益關係,並將申報資訊向業主公開,若拒絕申報亦需要向業主披露;任何虛假申報屬刑事罪行
訂明業主大會的召開、議程、取消、延期或暫停等安排
•若法團管委會主席拒絕按5%的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建議容許10%的業主向主管當局申請,委任指明人士代為召開業主大會
•如法團管委會主席無合理理由取消業主大會,建議容許10%的業主向主管當局申請,委任指明人士選定另一日期召開並主持會議
•除非有合理理由,主席不可在業主大會途中獨自決定延期或暫停會議,有關決定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動議表決;若會議繼續,建議明確規定出席會議的業主可委任他們當中一人繼續主持及進行會議
賦予主管當局更多權力
•在管委會不能正常運作或未能處理法團事宜下,建議賦予主管當局更多權力介入提供協助
•建議設立法定的上訴委員會(大廈管理),增加主管當局權力的情況,如業主對主管當局的決定有異議,可提出上訴
資料來源:民政及青年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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