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高等法院衡量黎智英串謀發布煽動顛覆政府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三條嚴重罪名,判處20年監禁。國家尊嚴彰顯,社會秩序重整,香港人人額手稱慶。從抓捕黎智英開始到今天判定刑期,歷時5年餘,歷經幾番風雨,終於法院作出公正判決。這項判決有三個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法學上的重要案例。
第一,黎智英的刑期是怎樣定出來的?它的法律理性在哪裏?不少百姓反映,應該判處無期徒刑,也有市民表示應判處死刑。這是善良老百姓的公意。然而法律的理性往往更為嚴謹。觀乎黎智英過去三十年對國家和香港的傷害,包括他曾建議美國對中國實行「核攻擊」,他實百死而不惜。可是香港國安法不設追溯期,自2020年6月30日實施才開始生效。因此黎智英的刑期認定,只能考慮他在國安法生效以後的作為。這一次監禁18年的刑期,是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第二級處罰。第一級處罰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級處罰是「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黎智英判處20年有期徒刑,是根據法律生效以後具體搜集到的證據以其他作為首惡來量刑的,不是根據他過去三十年的所作所為來量刑。
定罪量刑客觀科學合法
還有一點值得留意,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包括五款罪。而黎智英過去的《蘋果日報》和《壹週刊》,幾乎犯齊了上述罪行。可是法院定罪僅根據國安法實施後收集到的材料來考慮,就黎智英利用《蘋果日報》及「重光團隊」進行香港國安法第29條第4款所述的,勾結外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定他兩項罪,而沒有囊括第29條的全部罪名。此雖出乎人民意願,卻見法院定罪量刑的客觀性、科學性、合法性。
第二,從香港國安法立法,到黎智英判刑定罪的整個過程,中央和特區政府作出了最大的節制。在這部國安法制定的時候,要求法律具有追溯期的聲音非常響亮。因為自回歸以來,「反對派」、黎智英以及黑暴分子對國家安全的傷害,大部分是發生在法律制定之前。許多人認為,如果法律沒有追溯期,等於對這些人全部輕放一馬。固然,當時也有人認為香港國安法必須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2條「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的規定,可是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它的法律位階遠高於《香港人權條例》,全國人大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圖來立法。然而最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這裏作出了節制,規定本法自生效之日實施,不設追溯期。這裏要順便糾正一下,有的政府宣傳單張說,香港國安法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這種宣傳並不正確,在法律位階上本末倒置了。
值得細思的是,本次審案的三位法官,其中一位曾經在2020年12月批准黎智英保釋外出。這項保釋裁定,形成了黎智英逃跑的風險,須由人大常委會來解釋香港國安法第42條,重申「不得准予保釋」的大前提。不過,中央沒有要求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更換法官,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特首也沒有撤除相關法官的國安法官資格。2022年下半年又發生黎智英聘請外國辯護律師Tim Owen一案。當時從高院到終審法院都判黎智英可聘外國辯護律師,案子的審理進入膠着狀態。當時不少人認為,黎智英聘請外國法官有洩露國家機密和洩露審訊過程的風險,他們要求中央批准國安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對本案行使管轄權,也就是「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由國安公署把黎智英直接送回內地審理。然而中央並沒有這樣做,只就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作出解釋,要求辯護律師必須在香港有登記註冊。由此可見整個審訊過程,中央政府和行政長官極其克制且尊重法律。這是香港法治史上一個很重要的典範。
判決終止過去霸道橫行
第三,今天的判決扭正了倒懸的天地,正式宣告過去三十年霸道橫行的終止。香港的正義得到伸張,法律公正和威力得到彰顯。但法律的判決無法涵蓋黎智英之惡於萬一,人民心中自有判斷和公意。香港回歸以後逐漸進入一個是非不明的時代。外部勢力和反中亂港分子為了奪取政權,極盡囂狂之能事,惡行罄竹難書,善良的市民敢怒不敢言。正因因為有了香港國安法以及修改兩個選舉辦法後才有了根本性變化。
黎智英之罪業,不僅在其罪行,更在其流弊。從《蘋果日報》創辦,到現在已整整三十年,其妖風瘴氣也瀰漫了三十年。黎智英除勾結外部勢力破壞國家安全,還在以色情、暴力、謊言、詭辯荼毒人心。他的魔爪遍及香港,也伸向台灣。所有想好好辦報的報人都敗下陣來,所有用心維護善良風氣的君子都難與匹敵。多少純潔孩子走上歪路,多少和諧家庭人倫悖乖,多少經濟民生急需為之耽誤。直到他被捕、《蘋果日報》停刊後,年輕人才慢慢回到正常的軌跡,家庭和社會才慢慢得到修復。今天終於天清氣正了,百姓心裏面想說的是:天地有正氣,不容妖風長,黎智英罪有應得。同時也感謝國家作為強大的後盾,若無此後盾,我們的生命財產、家庭子女,在國際叢林法則和外部勢力虎視眈眈下,皆無以保障。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