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一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五年多來的一個標誌性案件,本案是第一起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罪成案件,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刑期最重的案件。從特區法院適用香港國安法的整體脈絡來看,本案延續了香港特區法院理解和適用香港國安法的一貫立場,本案的定罪量刑合法合理。
一、法院準確理解並執行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
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五年多來,香港特區法院審理了一系列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從相關案件判詞來看,香港特區能夠準確理解和適用香港國安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第一,法院明確香港國安法的首要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香港國安法第1條規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本法的核心目標。香港特區法院準確理解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並在有關判詞中進行闡釋說明。高等法院在呂世瑜案([2022] HKCA 1780)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的「首要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無損這一「首要目的」的香港本地法律中的量刑求情因素才能納入考慮。該案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在裁判書([2023] HKCFA 26)中雖然認為香港本地法律中量刑時考慮的所有求情因素在涉香港國安法案件量刑時都可適用,但也肯定了高等法院關於香港國安法「首要目的」的觀點,指出案件的整個量刑過程就是執行香港國安法的「首要目的」。
第二,法院清楚認識到有效調查和懲治危害國家犯罪這類嚴重罪行的重要性。香港國安法第1條規定明確,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最終目的是保持香港特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區居民的合法權益。香港特區法院對此有着清醒認識,在有關判詞中指出,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維護「一國兩制」的根基。高等法院在J及其他人訴警務處處長一案([2021] HKCFI 3586)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7的立法原意,是確保警方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容有損。法庭一貫認為,偵測和檢控嚴重罪行所涉及的公眾利益較疑犯的私隱權重要,這尤其須應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因此類行為衝擊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賴以存在和穩定的「一國兩制」基礎。高等法院在黎智英訴警務處處長一案([2022] HKCA 1574)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的一個主要目的是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行為,警方的有效調查對達至此目的至關重要,警方須有充足權力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進行調查。
第三,法院強調司法機關應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基本法第85條規定,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不影響香港特區法院獨立審判的權力。香港國安法第3條規定,香港特區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特區法院準確理解香港國安法精神,在有關判詞中闡述了自身負有的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終審法院在律政司司長訴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一案([2022] HKCFA 23)中指出,特區法院定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條規定,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並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凡經妥善提出並在法庭上充分探討的涉及國家安全的爭議,法庭定當貫徹履行上述責任,對有關爭議作出恰當的裁決。當關乎國家安全的考慮按常規途徑被提出時,那當然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高等法院在「港獨」歌曲禁制令一案([2024] HKCA 442)中指出,法庭必須給予律政司提出的國家安全考慮與其最高重要性相稱的權重。法庭行使其酌情權時,當牢記其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職責,充分運用本地法律中有關禁制令的衡平法管轄權,以維護國家安全。高等法院在唐英傑申請人身保護令一案([2020] HKCFI 2133)中指出,法官履行職責時受司法誓言約束,須嚴格依法履行其職能,並須完全不受政府的任何干涉或影響。高等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唐英傑一案([2021] HKCFI 2200)中指出,被告人被指作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建基於證據和圍繞個案具體情況的事實問題。
黎智英長期勾結外部勢力,利用旗下媒體煽動仇恨、禍害香港,衝擊「一國兩制」底線。特區法院依法對其犯罪行為定罪、量刑,符合香港國安法的首要目的,也是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體現。法庭指出,黎智英非因其政治立場受審,在本案審訊期間,法庭審視逾2220項證物、超過8萬頁文件,14名控方證人出庭作供,這充分顯示特區法院審理此案時只着眼法律和證據,而不是背後的任何政治或政策或與法律無關的因素。考慮到黎智英的罪行嚴重性,法庭對其處以20年監禁的刑罰,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二、法院一體適用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以維護國家安全
在香港國安法起草過程中,遵循的一個原則就是「兼顧兩地差異,着力處理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特區法院在適用香港國安法時準確把握這一關係,在有關判詞中予以重申和確認。終審法院在伍巧怡案([2021]HKCFA 42)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的目的是通過其所訂立的法律與香港本地法律一起應用,互相補充,以維護國家安全。終審法院在黎智英保釋案([2021] HKCFA 3)的裁決書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該法與特區的法律並行,尋求與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特區法律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以及羈押、審理期限等訴訟程序。
在本案中,無論是控罪還是定罪後的量刑,都體現了上述「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從控罪來看,黎智英被控的三項罪行都屬串謀罪行,其中,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法律依據是香港國安法第29(4)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和159C條規定,這兩項罪名就是香港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結合後的新罪名,對香港國安法罪行形成有益補充。從量刑來看,法庭既準確適用了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分級刑期制度,也準確適用了香港刑法中的總刑期原則。關於分級刑期,香港國安法第29條以「罪行是否重大」為標準將勾結罪的量刑分為兩個級別,屬於罪行重大的,處十年以上監禁或終身監禁,不屬罪行重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監禁。
本案中,法庭認定黎智英屬於「罪行重大」情形後,對其兩項串謀勾結罪均以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最終均判處不少於十年的監禁。而香港刑法中的總刑期原則旨在確保最後判處的總刑期與被告的罪責相稱,具備足夠的阻嚇和更生作用。根據此原則,法庭考慮到黎智英所犯罪行的嚴重性,確定其20年刑期中的18年與其之前欺詐案刑期分期執行。本案的定罪、量刑都體現出香港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協同維護國家安全的精義。
三、法院運用普通法方法解釋和適用香港國安法
香港國安法以發展國家安全法理實踐證明,香港地區的普通法制度能夠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法院通過國家安全判例的積累,發展了解釋和適用香港國安法的法理原則。終審法院在黎智英保釋案([2021] HKCFA 3)中指出,特區法院應以立法背景和目的為本解釋香港國安法。高等法院在唐英傑申請人身保護令一案([2020] HKCFI 2133)中指出,應運用普通法原則來詮釋香港國安法。普通法解釋法律的規則包括字義規則、黃金規則、除弊規則,特區法院之前在解釋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時,均適用了普通法的解釋方法。例如,高等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唐英傑一案([2021]HKCFI 2200)中,大量引用普通法中關於「煽惑」的判例來解釋香港國安法中的「煽動」概念。此外,特區法院遵循普通法下的「司法尊重行政機關的國家安全評估」公認概念,明確了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界限。高等法院在黎智英案([2023] HKCFI 1440)中指出,國家安全屬行政機關的職責範圍,政府在評估國家安全風險方面所具備的專門知識遠較其他人多。高等法院在「港獨」歌曲禁制令一案([2024] HKCA 442)中指出,行政機關有責任評估和處理國家安全風險,並且有必要的經驗、專業知識、資源,有渠道獲取信息和情報,因此最適合對國家安全作出評估和判斷。高等法院在黎智英訴保安局局長一案([2021] HKCFI 2804)中指出,法庭有需要對執法機關就國家安全事宜及相關風險評估的意見給予恰當比重。
在本案中,無論是定罪還是量刑裁決,法庭均已適用普通法方法解釋和適用香港國安法。在定罪裁決中,法庭指出被告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是犯案背景的一部分,可用於評估罪行嚴重程度及每個人的罪責,這實際上參考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2024] HKCFI 3298)的觀點,即通過審視控罪前的事實和情況,以衡量串謀控罪的嚴重性、廣泛程度和各被告人的角色。在量刑裁決中,法庭在評估本案是否屬於「罪行重大」時,參考了馬俊文案([2022] HKCA 1151)中評估罪行嚴重性的考量因素,體現了普通法下的遵循先例原則。在普通法制度下,先例會隨着時間逐步積累,相信本案會成為一個重要先例,為將來的案件提供指導。
國際關係學院國家安全法治研究基地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