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特區國安委)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細則》)依法刊憲並實施。此次修訂是特區依法完善國安執法機制的關鍵舉措,修訂全過程恪守憲法、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規定,合法性基礎堅不可摧、正當性毋庸置疑。
一、修訂細則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法定義務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的根本憲制責任,具有強制性與至高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明確賦予特區此項核心職責。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要求,香港特區國安委的職責包括推進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當前國家安全風險形勢趨於複雜隱蔽,境外干預勢力未停止滲透破壞,原有執法細則需結合實務場景持續優化補充。此次修訂正是特區主動落實上位法律要求、應對現實安全風險的必要之舉,是履行憲制義務、築牢國安防線的法定行為,完全契合「一國兩制」框架下特區的憲制定位。
二、修訂細則擁有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明確授權依據
本次修訂的權力來源清晰明確,完全符合法治授權原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作出專項規定:一方面,授權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在辦理國安犯罪案件時,可採取本地現行法律針對嚴重犯罪的調查措施外,還可採取該條列明的七項專項執法措施,同時明確香港特區國安委對上述執法行為負有監督責任;另一方面,直接授予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為上述執法措施制定專門實施細則的法定職權。
2020年7月7日生效的《實施細則》,正是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實施;2023年12月15日,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再次根據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第一次修訂《實施細則》。本次《修訂細則》屬於對《實施細則》的第二次修訂,是再一次對原有細則的依法優化,有先例可循。本次修訂嚴格限定在第四十三條授權範圍內,未逾越權限、未擴張權力,是落實法律授權、規範執法流程的正當立法行為,法律依據充分扎實。
三、修訂細則全程遵循法定程序,符合特區法律運作規範
正當程序是法治的核心內涵,本次《修訂細則》制定實施全流程嚴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性無可挑剔。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嚴格依照香港國安法賦予的職權,推動細則修訂、審議把關、刊憲生效各環節,完全契合香港法律體系的程序要求,確保執法細則從制定到落地全程於法有據、程序規範。
從性質來看,《修訂細則》是香港國安法的配套執法規則,核心作用是細化香港特區國安案件的執法標準、規範權力行使、明晰操作流程,既保障執法機構依法高效履職,又兼顧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實現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市民權利的平衡統一,彰顯依法治港的核心要義。
四、香港特區國安委職權具有法定排他性,修訂決定受法律嚴格保護
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為香港特區國安委履行職責提供了堅實法律保障,該條款明確三大核心規則:香港特區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國安委工作信息依法不予公開;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修訂細則》,屬於國安委履行國安監督、制度完善職責的法定事務,自動適用上述條款規定。這一制度設計旨在排除外部干擾、保障國安工作高效推進,是維護國安的必要制度安排。任何質疑、干預此項法定職權的言行,均違背國安法規定,與香港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實現由亂到治邁向由治及興,充分印證國安法律制度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堅強屏障。此次《修訂細則》依法實施,進一步補齊執法機制短板、強化制度執行效能,既鞏固了國安法治成果,也為香港長治久安、民生福祉提供了更堅實的法治保障。作為立法會議員與法律執業者,本人堅定支持此項依法修訂舉措,並呼籲社會各界準確理解國安法律內涵,自覺恪守維護國安義務,共同守護香港的法治根基與美好未來。
立法會議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