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大會的一個重大貢獻是一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體現了人民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近代100多年來中國人民為反對內外敵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自由幸福進行的英勇鬥爭,確認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中國人民掌握國家權力的歷史變革,確定了中國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政治制度,指明了為建立社會主義社會繼續奮鬥的正確道路。
憲法進一步確立了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憲法還確立了國家體制的格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大會選舉毛澤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朱德為副主席;選舉劉少奇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宋慶齡等13人為副委員長;決定周恩來為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指出:「我國人民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鬥爭中已經結成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從根本大法上確立中國國內各民族間平等友愛互助的關係,保障各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利。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確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4年憲法將民族自治地方規範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縣以下的少數民族聚居區設民族鄉。
對生產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建立
隨着第一個五年建設計劃的實施和社會主義工業化的起步,隨着黨在過渡時期總路線的提出和宣傳,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也在有步驟地向前推進。
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實際上在過渡時期總路線提出前就已啟動。1951年9月,黨中央制定《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強調互助合作運動要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和可能,採取穩步前進的方針,必須貫徹自願和互利的原則,採取典型示範、逐步推廣的方法,引導農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
過渡時期總路線公布之後,1953年12月,又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1953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對糧食實行統購統銷的決定,接着實行油料的統購和食油的統銷。1954年又實行棉花的統購和棉布的統購統銷。主要農產品的統購統銷,加快了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步伐。在1955年7月後,農業合作化形成高潮。
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是通過國家資本主義途徑實現的。1954年底,國務院決定採取「統籌兼顧、歸口安排、按行業改造」的方針,以解決公私之間的矛盾,按行業採取以大帶小、以先進帶落後的辦法實行合營,加快了改造私營工業的步伐。到1956年底,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也基本完成。
對個體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一般都經過手工業生產合作小組、手工業供銷生產合作社和手工業生產合作社三個階段,因地制宜,按照不同手工業者容易接受的形式,由低級到高級、由小到大,由簡單到複雜地進行。
國家堅持貫徹自願互利原則,力求把合作社辦得對生產者、國家和消費者三方面都有利。到1956年底,全國基本實現了手工業合作化。
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都已確立。從此,黨面臨的根本任務,就是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在新建立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基礎上,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為實現國家富強、人民幸福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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