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公布並施行。《條例》規定,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損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中國政府有權採取相應的措施。
據中國官媒13日發布的《條例》內容,《條例》共20條,其中明確中國政府有權對與中國存在適當聯繫的行為實施域外管轄措施。中國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應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具體工作。
【大公報訊】據中通社報道:《條例》還建立了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識別制度,明確識別工作的程序、考慮因素等。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並規定了相關豁免制度。明確國家層面採取的反制和限制措施。針對推動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外國組織、個人,建立惡意實體清單制度,明確相關程序、採取的措施和豁免制度等。
明確國家層面反制和限制措施
《條例》針對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組織、個人,規定了禁執令制度,並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條例》還健全了服務保障制度。明確任何組織、個人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侵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中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起訴。中國省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指導服務。行業協會商會發揮行業自律和協調作用,為會員提供與應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有關服務。
《條例》明確,中國政府可以對有關國家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行為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依法採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貿易、投資、國際合作、對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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