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年4月15日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2.今年是第11個國家安全教育日,2016年4月15日是第一個。
3.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4.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5.國家安全機關受理公民和組織舉報電話是12339,方便公民和組織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間諜行為或線索。
6.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7.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中的權利: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8.境外間諜慣用套路:拍攝照片、請教問題、網絡兼職和打感情牌。
9.境外間諜關注對象:留學生、高校學生、退伍軍人、科研人員、政府機關人員等。
10.我們能夠為國家做的:遵紀守法、發現可疑行為及時舉報、為安全機關提供幫助和保守國家秘密。
資料來源:國安宣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