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政司依據香港國安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正式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充公黎智英高達1.2億元的國安犯罪涉案財產。此舉完全符合香港法治精神,過程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是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維護法治權威的正當且必要之舉。
一、申請充公於法有據,符合國安法律規範
2025年12月15日,黎智英及相關公司經高等法院依法審判,已被法庭裁定「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黎智英作為反中亂港勢力的主謀與推手,長期利用掌控的媒體平台、商業實體和財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攫取巨大經濟利益,本次被申請充公的涉案財產均與其犯罪行為存在直接或間接關聯。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涉案財產進行充公,符合法律規定,於法有據,是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有效做法之一。律政司作為法定公訴機關,是公眾利益的守護者。由律政司司長作為原告依法提出充公令申請,完全符合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的程序要求。案件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獨立審理,也完全符合法治原則,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情形。
二、徹底追繳國安犯罪涉案財產,彰顯刑罰兩項功能
刑罰的主要價值包括預防和報應功能,除了自由刑以外,充公涉案財產不僅可以通過沒收作為犯罪工具的財產防止再犯,也可以剝奪罪犯通過犯罪行為獲取的一切利益,杜絕任何人從犯罪中牟利。黎智英多年來藉反中亂港活動操控旗下公司、銀行賬戶及離岸實體,將商業資源作為從事危害國安行為的工具,本次被申請充公的黎智英名下直接和間接持有的多間公司股權、多個銀行賬戶和各種資金,均是其實施國安犯罪的直接或間接關聯財產。律政司申請充公的這些涉案財產,可以有針對性地剝奪其繼續從事反中亂港活動的經濟基礎,徹底斬斷其實施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資金鏈條。
此外,充公行動也向社會釋放清晰信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僅會為行為人招致嚴厲的監禁制裁,也會被徹底沒收作為犯罪工具的財產及追繳全部犯罪收益,實屬無利可圖、自掘墳墓。
三、堅守程序正義底線,維護特區法治權威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充公犯罪財產也須符合法律規定。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律政司司長依法提出申請,並由法庭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法定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在具體程序上,律政司的申請也須嚴格遵循法定要求。例如在入稟文書中列明涉案財產的類別、數額、權屬關係、與相關犯罪的關聯等,須履行法定的舉證義務,並且會告知黎智英本人,充分保障其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權利。這些要求充分體現香港司法獨立與程序正義,有力駁斥了外部勢力對香港法治的惡意抹黑。事實證明,香港特區針對國安犯罪的法律行動,始終堅持法治原則和保障人權原則,司法程序公開、公平、公正。
四、沒收國安犯罪涉案財產,合乎國際法治慣例
從當今世界主要司法管轄區實踐來看,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有組織犯罪等嚴重罪行沒收用作犯罪工具的財產和違法所得,早已是通行慣例。無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重要國際公約,還是眾多普通法與大陸法體系司法區的法制,均明確確立「犯罪不應得利」原則,制度上均設有沒收與犯罪行為相關的資產、資金與工具的機制。香港特區今次依國安法申請充公黎智英犯罪相關財產,從制度邏輯到執行程序上,均與國際通行規則高度一致,是嚴格對標國際法治標準的正當司法行為,充分體現香港法治與國際接軌的專業性與權威性。
黎智英作為反中亂港勢力的首惡分子,長期肆意踐踏國家安全與特區法治,給香港社會帶來深重災難,依法充公其用作犯罪工具的財產及違法所得,既是對其個人的法律懲處,更是維護法治權威、守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長治久安的正義行動。充公行動毫不影響特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且能有效打擊和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進一步築牢香港國安法治防線,深得社會各界支持。
立法會議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