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普通法地區,法庭在刑事案件中均享有廣泛權力頒令充公涉及的資產。各界普遍認同,只要在法律框架之內,任何能阻止罪犯獲益的舉措均應予以支持。依法追繳涉案資產,符合公眾利益。香港終審法院亦曾指出,充公令旨在「對嚴重罪行起阻嚇作用」。
法庭可向犯案者或其他相關方發出充公令。針對犯案者,此舉具懲罰性質;針對其他方,則重在阻嚇。無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資產充公都能切斷罪犯未來繼續作惡的資金鏈,並阻撓其同黨或代理人的相關活動。
啟動充公令的條件各有不同,有時是強制性的,有時則可酌情決定,但均須恪守合法性原則。香港特區以法治為基石,市民權利受到充分保障。充公雖屬民事性質,法庭採用的是較寬鬆的「相對可能性衡量」舉證標準,而非刑事案件中嚴苛的「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但法庭對當事人的人權保障,與審理刑事案件時一樣嚴格。
4月2日,律政司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頒令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2月,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名成立,被判囚20年。據悉,是次充公申請涉及約1.27億港元的涉案資產,法庭將於7月8日開庭審理。法庭在定奪是否沒收這些資產時,定會充分考慮黎智英律師團隊的陳詞及提交的證據。
事實上,是次充公申請的法律理據確鑿無疑,且充公制度與美國等普通法地區大同小異。香港國安法第32條明文規定,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根據《實施細則》附表3,只有在法庭信納有關財產屬罪行相關財產,並符合嚴格準則的情況下,才可發出充公令。該財產必須: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產生的任何得益;擬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曾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然而,在法庭作出充公令之前,必須先信納被定罪者曾經將其財產的任何部分,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干犯被定罪者所被裁定犯下的罪行;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被定罪者擬將其財產的任何部分,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作為額外的人權保障措施,只有在國安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監禁10年或以上情形時才可發出充公令,並只針對「指明財產」,如黎案情形。
在聆訊中,律政司司長有責任向法庭舉證。黎智英亦可提出異議,例如辯稱全部或部分財產與定罪無關。此外,若他能證明充公其所有「指明財產」,與防範其資助危害國安犯罪行為的目的明顯不相稱,那麼充公令的效力,將僅限於他實際用來犯罪的資產。
然而,充公申請提出後,《華爾街日報》4月16日刊登了一篇由前壹傳媒董事祁福德及一名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合撰的文章,文章充斥着污衊性謊言,對審訊期間針對黎智英的確鑿證據隻字不提,對充公申請的堅實法律基礎亦視而不見,純粹是毫無事實依據的攻擊抹黑。
香港美國商會今年2月的報告才剛指出,香港作為企業總部所在地的地位依然穩固,絕大多數受訪美資跨國企業均無意將總部遷離香港,相關文章卻罔顧事實,誣衊香港是「不安全的營商之地」,誣稱「企業在香港的資產會被隨意沒收」,這一抹黑與美商會對香港營商環境和法治充滿信心的明確結論相悖。法庭尚未就律政司的申請作出裁決,何來「隨意沒收」之說?若《華爾街日報》希望其涉華報道能保有幾分公信力,起碼應做好基本的把關,拒絕刊登這類出於政治動機的無稽之談。
法庭7月8日將作何裁決,目前固然未知結果,但律政司司長顯然認為自己理據充分。這項申請將以證據為依歸,而黎智英可以對這些證據提出質疑,也可能出庭作證,他有充分的空間抗辯,也必定會得到公平的審理。
任憑別有用心的人如何危言聳聽,充公涉案資產的程序在世界各地都很普遍。香港特區有絕對權力採取合法手段,防範國家安全威脅。更重要的是,香港作為一個法治至上的城市,一切最終都將交由法庭一錘定音。
註: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