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積極加快北部都會區發展,最新是發展局於5月底公布的「按實補價」先導計劃,旨在降低開發資金及融資成本,提升市場投資產業用地的興趣,加速產業發展。惟只限非住宅發展項目,計劃為期3年後再檢討。
僅適用非住宅項目
「按實補價」是容許地段業權人分期進行非住宅發展,並按每期實際興建的總樓面面積及地段業權人建議的「選定用途」釐定應繳補地價。
該先導計劃適用於全港所有非住宅發展的地契修訂及換地申請,容許地段業權人或發展商可彈性作分期發展,並按每期實際興建的總樓面面積及地段業權人建議的「選定用途」釐定應繳補地價,屬優惠措施,有關安排取替過去的做法,即在評估補地價金額時,一刀切以地段容許的最高總樓面面積和地政總署假設的最高市價用途為基礎。因此,政府對該優惠措施附加特別條件限制。
首期樓面須達整體60%
首先,項目首期發展的總樓面面積必須達到整個發展的整體准許最高總樓面的60%,並按照建築規約依期完成。政府會以首期發展的總樓面面積,跟地段業權人建議的「選定用途」,按十足市價計算所需的補地價金額。
為了推動地盡其用,政府期望發展商於項目首期發展落成後的10年內,決定是否透過地契修訂繼續就餘下部分(即最多40%的准許最高總樓面面積)進行發展,並按經修訂地契訂明的用途繳付當時十足市值的地價,令地盡其用。
政府亦考慮到土地業權一旦賣散,眾多業主日後就是否進行餘下部分的發展一般較難達成共識,故先導計劃亦會設立保障措施,在首期發展完成後的10年內,整幅土地不得賣散,除非獲得地政總署批准透過地契修訂申請以發展准許最高總樓面面積的餘下部分。
如發展商在10年期滿後不為餘下部分提出地契修訂,可向政府申請透過地契修訂移除上述轉讓限制。
政府同時會視乎有關地區其他地段的業權人有否提出申請,或會將有關土地整個發展的准許最高總樓面面積餘下部分的發展密度,和基建容量調配至區內其他地段。換言之,屆時土地業權人雖然仍然持有該土地,但並不保證其可於10年期滿後繼續發展餘下的部分。在10年期滿後業權人可申請透過地契修訂移除轉讓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