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全球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正加速推進,氫能作為清潔高效、可儲可運、應用廣泛的未來能源,已成為能源變革的重要方向。中共二十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前瞻布局未來產業,推動氫能等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十五五」規劃更將氫能列為落實「雙碳」目標、培育新質生產力、保障能源安全的關鍵領域,同時是粵港澳大灣區協同創新、聯動發展的核心賽道。粵港澳大灣區作為我國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力最強的區域之一,依託香港的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與普通法體系優勢,結合廣東、深圳等地的產業基礎,已具備率先構建氫能「跨制」協同法治示範的條件。
一、香港氫能政策體系與國家全面綠色轉型政策高度契合
2024年6月,香港特區政府發布《香港氫能發展策略》,提出「完善法規、制定標準、配合市場、審慎推進」四大發展策略,與國家「十五五」規劃提出的「加快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健全綠色低碳標準體系、推動國際規則標準銜接互認」的核心部署完全同頻。
該策略從頂層設計到實施路徑,全面對標國家全面綠色轉型的政策要求:戰略定位上,香港明確「打造國際氫能樞紐、融入國家氫能發展戰略、深度參與大灣區建設」的核心定位,主動回應國家區域重大戰略綠色低碳要求;產業布局上,聚焦港口航運脫碳、公共交通綠色轉型、國際綠色金融賦能等核心方向,與國家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總體要求高度耦合;制度保障上,借助普通法體系的靈活開放優勢,主動對接ISO國際標準與歐盟氫能規則,依託全球領先的綠色金融市場與國際認證體系,為產業綠色轉型提供制度支撐。
上述舉措表明,香港正將「一國兩制」下的制度優勢轉換為對接國家戰略的規範資源,形成「政策協同—法規互嵌—標準互認」的遞進式安排,構成大灣區氫能綠色轉型的制度起點。
二、兩地氫能法規的分類監管邏輯深度兼容
氫能兼具能源屬性與危化品屬性,安全監管構成氫能「跨制」合作中不可妥協的剛性約束。香港與內地在此關鍵問題上呈現制度趨同。香港《2025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將用作燃料的「受規管氫氣」與工業用途氫氣實施分類監管,將體積濃度不低於50%、用作車輛、列車、工程機械燃料的氫氣,從《危險品條例》的通用危化品監管中全面豁免,納入《氣體安全條例》燃氣監管體系。《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加氫站參照城鎮燃氣加氣站管理,不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僅對上游製氫環節按危化品實施專項監管」;「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同步延續分類監管邏輯」。基於分類監管的全鏈條安全管控原則,確立了「製、儲、輸、加、用」全鏈條安全管控的法定核心原則,築牢了跨制協同的安全底線。香港與廣東雖分屬不同法系,立法程序與法律淵源差異顯著,卻共同遵循「按用途分類、按風險分級、按環節定責」的規範邏輯,形成超越法系邊界的分類監管共識。這不僅解決了氫能法律定性的基礎問題,也為「跨制」監管互認提供了規範接口。
三、國家層面統籌協調:標準互認與「灣區標準」建設
標準互聯互通是跨制合作的「軟法」紐帶。香港作為單獨關稅區和WTO成員,有權獨立採用、制定技術標準,其現行的ISO、IEC等國際標準體系與內地GB體系之間存在客觀差異。
2024年1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與香港機電工程署簽署《質量安全管理合作安排》,在計量、標準、認證、特種設備以及能效管理等領域深化合作,共同制定「灣區標準」,並以氫能為深化合作試點,探索共同制定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促成18項國家標準在香港落地應用,推動建立綠氫認證體系。
在具體操作層面,《加氫站運營管理規範》《車用氫氣品質管控規範》兩項標準已被納入灣區標準共建計劃,由兩地專業機構共同研制,標誌大灣區氫能合作已從政策協同進入標準共制的實質階段。從法治視角審視,此路徑具有以下規範意義:第一,通過「準立法」形態的規範輸出,實現不同法域之間規則的實質性協調;第二,以國家標準在港落地應用為媒介,妥善處理「兩制」差異下的法律適用問題;第三,綠氫認證體系的探索構建,為氫能產品跨境流通與國際貿易奠定基礎性制度保障。
深圳大學法學院研究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