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在下列情況下,證監會有權指示港交所暫停某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
a.在與證券上市有關連的情況下發行的任何文件,或由該上市公司或由他人代它作出或發出的公告、陳述、通告或其他文件,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b.暫停有關股份的交易,對為在港交所買賣的證券維持一個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場是有需要或合宜的;
c.為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起見應暫停有關股份的交易,或為保障一般投資者或保障該上市公司的股份的投資者而暫停有關股份的交易是適當的;或
d.證監會董事局根據《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9(3)(c)條在批准恢復交易時施加的任何條件沒有獲得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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