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內容(部分)

  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內容(部分)

叛國罪

建議罪行元素:

●叛國(只限於中國公民)

●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或作為其中一分子

●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而協助在戰爭中與中國交戰的敵方

●向中國發動戰爭

●鼓動外國或外來武裝力量以武力入侵中國

●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建議刑罰:終身

域外法律效力:

●屬中國公民的特區居民

煽動意圖相關罪行

罪行元素:

●出於煽動意圖,包括作出具煽動的作為;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

●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該刊物

●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最高刑罰:7年

域外法律效力:

●特區居民;在特區成立、組成或註冊的法人團體;或不論是法團抑或不是法團的在特區有業務地點的團體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列明多項可針對潛逃者措施

保安局局長有權為針對某潛逃者施行某些措施,而指明如該潛逃者被控犯危害國安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發出手令將該人拘捕;而發出該手令後的六個月期間已屆滿後;該人仍未被帶到裁判官席前;及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特區。保安局局長有權為針對某潛逃者施行某些措施。

措施: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暫時吊銷執業資格、暫時罷免董事職位、撤銷特區護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