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改革/政府研修例 賦權當局支援法團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業主立案法團是獨立法人組織,代表所有業主管理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行使和執行有關權利、權力、特權和職責,有權管理大廈、維護保養、推動大維修、任免物業管理公司及監督其工作等。然而現時,在大廈面對維修工程時,過分依賴業主自行管理以及法團制度存在問題,政府無法過多介入,更不可做仲裁角色。
管委會屬法團執行機構
香港地少人多,市民大多居住在多層大廈或由多座大廈組成的私人屋苑。由於業主共同擁有大廈的公用部分,因此他們也須共同負上管理和維修公用部分的責任,包括管理和維修。然而一個大型屋苑可能會有數百,甚至數千名業主,如果每一個有關大廈管理的決定,都需要所有業主一致同意,不但費時失事,而且也近乎不可行。因此條例提供機制,讓業主能夠註冊成為法團,以法人身份代表所有業主處理有關大廈管理的事宜。
法團的日常事務主要交由管理委員會(管委會)辦理。管委會成員一般在業主大會上委任管委會委員時,以「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進行。在一般情況下,條例授予法團的權力及委以的職責,須由管委會代表法團行使及執行。大廈所有業主都是法團的一員,可以藉着業主大會通過的決議,委任他們認為適合的業主擔任管委會委員。管委會委員對所有業主都有受信責任,應該以公開透明、真誠信實的態度處理法團事務和履行有關職責。
成立法團,可以讓業主在一個根據條例妥為召開和舉行的法團業主大會上討論各項有關大廈管理的事宜,並作出對所有業主均具有約束力的集體決定。法團須就大廈公用部分及法團財產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
然而,宏福苑火災揭露維修工程過分依賴業主自行管理以及法團制度存在問題,民青局局長麥美娟月初時曾承認條例有限制,承諾會修例。她表示,屋苑始終是私人物業、私有產權,所以對於主管當局權力其實頗有限制,包括不可以做仲裁角色,很多仲裁角色或者下決定也要到土地審裁處。麥美娟並表示打算做一系列關於條例修訂,令業主有更清楚的法例規範,令主管當局有更大權力,協助業主立案法團做好物業管理。

字號:

評論